匈牙利土地法律
匈牙利是欧洲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丰富优质的土地资源成为匈牙利的宝贵财富,因此,匈牙利十分重视土地法律制度建设。
1945年,第六号法令《清算大片土地与土地收益给农民》是匈牙利独立后第一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该法律颁布后,原有的大地产无偿划分给广大农民,改变了传统土地产权结构和分配方式。
1959年,匈牙利的《民法典》和《宪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取得及转移的基本规则作出了规定。
1961年,匈牙利颁布了《农业用地保护法》,规定了农业用地的基本概念、范围及使用条件,农地使用的规则,如无故不耕种的要处以罚款,私人所有农用地经劝告后仍不耕种者要无偿收归国有;法律还对保护土壤和改良土壤,变更农用地的手续条件和要求等作出规定。
1967年,匈牙利颁布了《土地保护法》,该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度,广泛而详细地规定了与使用和保护肥沃的土地有关的国家任务和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970年,匈牙利颁布了《土地使用法》,该法规定使用土地必须经农业部的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使用每一寸土地,将会受到严厉处罚,还规定了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https://www.daowen.com)
1987年,匈牙利颁布了第一部国家统一的《土地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买卖、土地和土地占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土地保护等方面作了全面统一的规定。
1991年,匈牙利颁布《土地补偿法》,对“物归原主”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4年,匈牙利颁布的《农用地保护法》规定,通过土地赔偿获得的农业用地必须进行耕种,不得荒废;三年内不得出售,如果在三年内出售必须缴纳罚金;赔偿的土地无须建筑机关许可就可以合并、分割。同年颁布的《耕地法》,对耕地的定义、所有权的获得、耕地的利用、土壤养护等作了规定。
1997年,匈牙利颁布《不动产登记法》,对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开发和土地保护作了规定。
2001年,为克服土地私有化带来的弊端,进行土地所有权结构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颁布《国家土地基金法案》,对合理管理国有土地、改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条件,以及支持家庭农场与专职农民发展作出了规定。法律规定,土地基金属国家所有,主要功能是:提高农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帮助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的合理农业生产结构;协助土地整理;负责国有土地和林地的统一管理;购买面积小、地形差的土地进行交换,推进土地集中。国家土地基金组织是公共服务部门,由国家土地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监督。据匈牙利地籍资料,在土地逐渐集中过程中,农场组织呈形式多样化发展,拥有100公顷以上土地的公司和合作社农场占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