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监督方式逐步规范

(三)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监督方式逐步规范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是人大其他职能发挥作用的保障,也是对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因此也是人民幸福生活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监督法实施之前,“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但对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的形式,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7]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监督职权中,大胆探索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做法。这些监督形式和做法主要有: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司法机关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改进计划预算监督;完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制度;发出法律监督书;等等。[8]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施行,监督法强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权的行使方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结束了人大常委会只能在实践中探索具体监督形式的局面,确保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时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随着监督职能的完善和职权的强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也不断健全,除了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外,探索开展了专题询问、跟踪督办、履职评议等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式,监督成效日益显现。专题询问已成为经常性的监督方式,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逐步常态化、机制化、规范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主要做法是:精心选择询问题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全面及时客观报道,着力加强跟踪问效。[9]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结合听取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首次开展专题询问。2011年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针对26项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2012年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针对30项议题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专题询问。[1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