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建设不断加强,代表工作逐步规范

(四)人大常委会建设不断加强, 代表 工作逐步规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必须加强人大常委会建设,做好代表工作。只有人大自身组织机构建设加强了,代表发挥作用的工作制度完善了,人大的各项职能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人民的幸福和民族的复兴才能得到不竭动力。

人大建设的重大突破之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79年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随后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截至1981年底,全国2000多个县级人大都设立了常委会。至此,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体系已基本建成。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崭新阶段。不断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是人大常委会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954年宪法规定了19项,1975年宪法规定了7项,1978年宪法规定了13项,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在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修正后,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多的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得到充实,专职人员比例及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等现状都表明人大常委会建设在党的高度重视下不断发展。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经常性地行使人大的部分职权,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能的充分实现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人大代表是联系人民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纽带,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在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障下,人大代表活动不断走向规范有序,做到了有法可依。1992年代表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工作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此后,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制定了代表法实施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代表议案办理办法,代表视察工作办法,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代表活动日制度,代表公示制度等代表工作制度。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全国人大持续加强和改进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按照2005年中央9号文件的精神,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支持代表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推动建立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健全代表意见建议处理反馈机制,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实现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常态化,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进一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