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选举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一)完善选举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民众诉求的充分表达、有序整合、有效实现,是政治稳定社会充满活力的体现,也是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条件,而民主选举制度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基础,也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和基本前提。近年来,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愿望日益增长,诉求表达的需要日益强烈,必须有序引导这种时代潮流,并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此,各级人大通过完善人大选举制度,进一步畅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在人大制度平台和轨道内释放人民力量。

2013年2月27日,首次按照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全部产生。党政领导干部的比例比上届下降6.93%,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比上届提高5.18%。这次集中换届选举,是60年来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奠定了人大制度运行和工作开展的组织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大以来,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注重从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考虑代表构成,兼顾个体素质、专业知识等因素,限制党政干部的比例,增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一线劳动者的比例,特别关注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统筹考虑农民工及新阶层的代表比例。不断增强选举各环节的透明公正,充分尊重选民的权利和意志。在提名推荐候选人时,鼓励选民联名推荐,对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平等对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酝酿协商过程坚持公平公正,接受选民监督。尽量控制使用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以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选举过程尽量让选民多方面了解候选人,全面、平等地介绍候选人情况,以密切选民与候选人的联系,提高选举的有效性。坚持差额选举,摒弃变相等额选举或指选、派选、诱选等行为,以确保当选代表为民所知、为民所喜、为民所信,为民代言、为民服务、为民谋利。

2015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选举法的此次修改重点是从法律上解决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重点内容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严把“审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