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健全执法检查 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将一部分国家权力委托由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另一方面又保留了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其他权力。立法权行使就是制定各领域及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施行的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理解方面的差异及自身的利益,或者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都会造成立法宗旨不能得到贯彻落实。因此,需要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属于执法主体的问题,通过对其执法工作整改回归法律法规宗旨,属于法律法规自身不完善的问题,修改法律以达到完善。因而问题的关键就是发现问题,这就需要多样化监督形式组合,多种类监督方法结合,多环节且闭合的监督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执法检查,把加强执法检查摆在监督工作突出位置,探索形成包括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6个环节的“全链条”工作流程。在执法检查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尽力覆盖法律涉及的全部领域。人大监督涉及的问题,好多是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一环扣一环,一年接一年,一届连一届,紧盯问题不放手,不达目的不罢休。[19]2017年6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浦东新区金桥社区文化中心举行以“消保维权”为主题的监督听证会。此次听证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执法检查组邀请居民、企业及行业协会、律师等参加,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听证会后,执法检查组汇总各方面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执法检查报告附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监督听证更有利于执法监督取得成效,也说明人大监督“组合拳”方式,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多种(专题询问)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的“组合拳”,再加上透明监督,的确形成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气象,也取得了明显的实效。近年来,这种“组合拳”被各级人大所采用,甚至可以说目前已经成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常态。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有的地方人大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开展监督工作。例如,2015年1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安排听取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城建环保委员会起草对此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交政府办理,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1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再次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