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在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在当前有必要也有能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立法在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在当前有必要也有能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法律具有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等多项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需要立法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有所不同[1]。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百废待兴,立法工作在摸索中开始前行、不断发展。当时的立法功能主要以发挥规范、保障功能为主,注重为社会安定有序保驾护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立法功能从注重总结实践、提炼经验变为重视引领、增强前瞻。这是对立法功能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顺应了时代的新变化新要求,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理论基础。

当前,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功能,客观看条件已经具备且也有必要。首先,充分的社会建设和改革发展为立法引领功能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改革发展从摸着石头过河、投石问路、先实验后总结再推广的渐进式,发展到今天的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统筹,搭建主体框架的全面改革模式。这就迫切需要以法治的方式,通过立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设定价值目标,来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其次,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立法引领功能提供了法治本身的支撑。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七大部门法搭建了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构成了体系的基本层级。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有法可依,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了法治化轨道。这两个基本条件的具备,使我们在这个时候有条件也能够正确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不同的立法功能,在形式上表现为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按照立法功能的不同侧重点,法律规范相应地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调整性规范侧重于法律的规范保障功能,主要是对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中做出安排和控制,目的是将这种现有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制轨道,并明确其发展的方向。在规范和保障类立法中,一般以调整性规范居多。而构成性规范侧重于法律的引领推动功能,主要是通过立法创造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产生专利关系、组织法产生组织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完全有赖于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引领性规定,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就不存在。在引领和推动性立法中,一般则以构成性规范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