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定位是怎样的?

5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定位是怎样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文规定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条款。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项由宪法法律专门规定的权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10号文件)指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这里把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和意义讲得已经非常到位了。(https://www.daowen.com)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和意义是怎样的?其一,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本质属性;而人民当家作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集中体现在人大对决定权的行使上。因此,决定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没有决定权的人民是谈不上当家作主的。其二,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本质功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决定权则是权力机关的本质功能,是最具有权力机关性质的权力。其三,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基本途径。执政党最主要的功能是整合与代表人民利益,并把人民利益转化为党的主张。而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是党整合人民利益的平台,也是实现代表人民利益的途径;而且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是把集中了人民意愿的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制度性渠道。按照邓小平的说法,党的核心任务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也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1]其实说到底,所谓当家作主也就是对国家大事作出决定。其四,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基本定位的实现标志。人大是权力机关,“一府一委两院”是执行机关(广义的);人大决定,府委院执行,这是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基本定位,也是它们之间的基本区别。如果重大事项不是由人大来行使,而是由府委院来行使,那就是权力主体的倒置,就是基本定位的颠倒。其五,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越是在下级人大就越重要。我们知道,监督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为落实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服务的,人大的人事任免权通常是程序性的,而立法权并非所有地方人大都有,这就更突出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它们的意义。我们这里是从地方人大的角度说的,当然既适用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适用于地方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