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涵是怎样的?

56.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涵是怎样的?

从目前收集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看,对于重大事项这个概念,许多法规或文件采取了不进行概念内涵的阐述而只进行列举的方式,但也有少数法规或文件进行了内涵界定。比较详细的内涵界定可以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为例。该规定是这样写的:“本规定所说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我认为,这个界定基本准确。它包含了这样几个要素:一是涵盖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方面,由社会一词涵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民族、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内容,也是可以的,范围比较全面。二是就此范围内能够称得上重大事项的应该具有三性(或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即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对于这三性,凡是界定重大事项内涵的法规或文件基本上都要说到,已经是大家约定俗成的词汇。三是在这三性之后,特别说到应该是属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我认为,这是人大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也可以理解为凡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即使其级别还够不上很重大,也应该如此视之。四是最后回到“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这一法律用语,作为结句,有兜底作用,也有澄清对表述可能发生误解时进行规避的作用。我给大家介绍这个表述,只是说它概括得还可以,还不错,并不是说只有它正确,别的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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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

2017年9月修订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是这样界定重大事项的:“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定时期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2017年11月修订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中是这样说的:“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