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10号文件的要求,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我们这里主要谈谈对这些原则的学习体会。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中央要求:“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这也是各地制定修订此类法规时也都突出强调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既体现了宪法要求,也体现了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客观实际。它有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党的领导是根本原则,当然也是人大各项工作的根本原则,尤其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根本原则。它的核心意义,就在于确保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二是党的领导既是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地方性法规的原则程序,也是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即每一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都应当事先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三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即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即与民主性原则和依法性原则统一起来,并且贯彻始终。在地方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地区是直接把坚持三者有机统一这一点写入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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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关于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必要性的论述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秘书处编印的《研究与交流》第1期文章《部分理事谈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中有这样一段话:“党的组织不是国家政权,党的主张不是国家意志,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因此,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党就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基于这样的考虑,有些同志建议,今后不宜再搞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红头文件的做法,党委的重大决策,应尽可能地作为建议提交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两月一次的人大常委会审议,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由政府执行。对整个社会来说,这既是贯彻党的主张,也是执行人大的决议,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实现形式。”有此一说,备录于此,仅供参考。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中央要求:“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制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个原则,在以往地方人大制定的相关规定中有时也称之为群众性原则,或者叫作人民性原则。它包括这样两层意思:一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事情,尤其是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重要地位优先予以考虑。因为决定内容具有比较扎实的群众基础,可以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对于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即使分量暂且上升不到人大常委会职权的高度,也是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并以此作为对民有所呼的回应。通过行使决定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做法也有依据,就是我们常常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当中看到的一个兜底条款,那就是“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由它作出决定的事项”。二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应该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代表、群众、相关利益群体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让人民群众有当家作主的获得感。即使对那些并非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也应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使决定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较大范围的群众认可。我觉得,这两条就是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在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应用。这个原则其实也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3)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中央要求:“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个原则在以往地方人大制定的相关规定中,有时候也称之为法定性原则和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这个原则包括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决定权。就是说你要决定的事情必须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之内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去做决定。二是属于上述范围内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情,也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决定权,而不能不经过人大常委会而由国家执行机关来作出决定。就是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决定权还必须行使,而不能不作为。三是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定问题。这些当然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宪法法律的要求。
(4)坚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原则。中央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原则,讲的是人大应该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问题、长远问题、战略问题、根本问题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并用决定权的行使来服务于党和国家的这些中心工作、核心工作。这个原则在以往的地方人大制定的相关规定中,有时也被称为根本性原则。显然,这些重大问题、根本问题,是与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题中应有之意。所谓重大事项,一般说来应该是涉及根本性宏观战略问题,包括总体性的中长期规划,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单项中长期规划。然而对于有些虽然属于局部性的问题,但它是事关全局的局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部,也应该属于此例。这个根本性原则是与重大事项相对应的,是重大事项的题中应有之意。在许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如果包含有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一般要用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这三个概念来界说,尽管三个词排列顺序不一致,但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那就是所谓重大事项一定是带有宏观战略性的问题,它在空间上表现为全局性(覆盖全面),在时间上表现为长远性(跨度较长),在性质上表现为根本性(非枝节性)。我们这里只用“根本性”这样一个概念来表达这个原则,因为在我看来,根本性这个概念当中已经包含了全局性、长远性。当然,更多的法规或文章说到这个原则的时候,常常三个词并用。我觉得,如果从这三个词中选择一个来作为它们的代表的话,恐怕还是根本性更好一些。因为全局常常与一域对应来指称空间广泛,长远常常与暂时对应来指称时间悠久,一般情况下它们并不互相涵盖,而根本性则可以涵盖它们两者。所以,我选用根本性这个概念来代表它们三者。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说,重大事项这个概念之中,已经内在地包含了围绕大局、服务中心这样的意思。
(5)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依法推进、积极探索。”这个原则,在以往地方人大制定的相关规定中,有时被称为可行性原则,或者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另外还应该包括一个实效性的要求在里面。包括几层意思:一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这里的国情是国家层面的大实际,实际是指地方的小实际。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既要考虑国家的大实际,也要考虑自己地方的小实际。离开了这些实际,不从这些实际出发,我们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决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说,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能空对空,而是应该针对具体问题,从实际存在的问题出发,并且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来推动问题的解决。比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是人大应该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发出声音的地方。三是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还应该坚持可行性原则,也就是说决定的内容应该是决定指向的实施主体不但应该作为,而且也是可以作为的。就是说,如果人大常委会决定政府应该做一件什么事情,那么这个事情本身既是政府应该做的,也是政府可以做到的,至少是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如果,你决定的这个所谓重大事情,本身就不存在进行操作的客观基础,那么,你怎么决定都不可能得到落实。所以,在确定重大事项议题时,必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当然,我们这里不是鼓励实施主体本来可以做到而硬说做不到,而是说决定要以可行性为基础,免得落空。四是坚持实效性要求。实效性是讲这个决定既然是事关重大,那么就应该产生比较重要的实际效益,而不能在所做决定的方面或领域,没有产生任何效益,或者效益微乎其微,与社会期盼相距甚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该对决定实施之后的效果进行预评估,预期效果比较好才可以进入决定程序。当然,如果决定本身是正确的,那么,能否使决定在实施中产生比较大的效果,一方面有赖于实施主体的积极努力,一方面也有赖于人大常委会对实施的有力监督。就是说,决定能否产生实效,有三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一是决定本身的科学正确,二是决定之后实施主体的贯彻落实,三是决定之后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现在,不少相关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于决定执行进行监督的条款,并且对执行不力者进行问责甚至启动相应的处置程序,这是正确的、必要的,非如此不能把决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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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
我们先来看一些近年来地方性法规中呈现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遵循的原则。比如,2005年5月制定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的说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如,2017年7月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的说法:“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比如,2017年12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的说法:“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围绕国家和本市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如,2017年11月修订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中的说法:“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