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服务工作中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1)正确处理代表履职服务中共性服务和个性服务的关系。在为代表履职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既要为全体代表履职提供公共服务,也要为不同代表提供某些个性化服务的问题。所谓公共服务,就是为所有代表提供的那些共性服务项目,包括提供统一的代表会议或代表活动通知、代表证件标识、政务信息通报、代表应阅文件,也包括必要的交通、场所、食宿服务等。所谓个性服务,主要是指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履职时,针对每位代表的专业素养、时间分配、兴趣偏好等的不同,可以对其参与的代表履职活动进行不同的安排。这样做的目的是从每位代表的实际出发,尽可能考虑到代表之间的差异,使得他们履职形成一种更有时间保证、更能发挥优势、更有兴趣参与的代表履职服务方式。根据某些地方的经验,这样做的效果是比较好的,特别是提高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实效性。以我在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体会,我们在代表履职服务工作中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就是要把公共服务和个性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除了做好各种公共服务之外,还要在能够采取个性化服务的场合,尽可能地采用个性化服务。我们现在提倡精准化服务,其中的含义之一就应该是个性化服务。其实,即使在大会期间这个以公共服务为主的场合,也需要某些个性化服务进行补充,比如对穆斯林代表的餐饮服务,对某些残疾代表的特殊服务,就是属于这个范畴的。
(2)正确处理服务代表履职和规范代表履职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千方百计地做好代表履职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依法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所谓依法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包含了四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提醒代表怎样正确地履职。比如,应该怎样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应该怎样参加审议和进行表决,应该怎样提出议案和建议等,依照法律规定该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能任意作为。如果发生代表忘记这些约束的情况,我们也需要适时地提醒代表。二是提醒代表哪些事情不能作为。比如,代表履职不能与自己的个人职业行为混同起来,不能借代表履职之机行方便职业行为之便;比如,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比如,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比如,代表在视察、调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也不能由代表个人进行处理;比如,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等。如果我们在为代表履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类不够规范的现象,应当提醒代表,并向代表介绍法律的有关规定。三是依法对代表履职提出要求,不能向代表提出法律以外的约束性要求,也即不能任意规范、层层加码。法律对代表履职有约束的,我们应该适时地提醒代表;法律没有约束规定的,我们也不要多此一举。四是提醒代表正确使用代表证件。代表证是代表职务的证明,是在履行代表职务而且有必要证明自己的代表身份时使用的。比如,代表经过向人大提出申请并经过联系,去某单位持证视察,到达约定单位时,需要证明自己的代表身份,那么这个代表证就用得上了。但是,也有一些开车的代表,不小心违犯交通规则被警察拦截,他把代表证亮出来了,说我是人大代表,能否法外施恩放我一马?这就不对了。这几点应当是我们代表工作者在规范代表履职时应该注意的。
(3)正确处理向代表学习与教育提高代表素质的关系。在为代表履职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会与代表有许多接触。我们的代表有的是某一行业的先进人物,有的是某一领域事业有成的功臣模范,有的是资历深厚的专家学者,而且许多代表为我们所景仰,我们当然应该向他们学习,这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我们为他们履职服务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向他们学习的过程。但是,我们代表工作者还有一个责任,那就是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组织代表学习,对他们进行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履职规范的培训,并通过这种不断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前一方面的任务固然重要,后一方面的任务也不可轻视,同样是我们的重要职责。我们不能因为许多方面要向代表学习,而忽视了还担负着进一步教育提高代表的责任。我们需要明白,不是我们自己要去教育提高代表,而是我们承担着代表人民、代表人大这个集体来做这件事情的责任。
(4)正确处理代表集体履职和个人履职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履职可以是集体履职,而且集体履职的场合占代表履职的大多数,出席会议进行审议、投票表决等都属于这一类,而且闭会期间参加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团、代表小组等组织的集体代表活动,也属于这一类。但是,我们也不否认,代表也的确需要进行个人履职,比如个人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并反映群众要求提出的建议,比如个人帮助群众解决某些法律许可而又力所能及的事情,个人经由人大联系进行调查视察撰写调研报告,个人就某些问题提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等,都属于个人履职的范围。而且,这一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甚至是集体履职无法代替的。对于这些履职行为,我们都应该支持、鼓励,并进行服务。但是,两种履职方式之间还是有差别的。作为代表除了必需的个人履职之外,同时提倡把个人履职与集体履职结合起来,把个人有限的精力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既定的重要履职任务结合起来。这样,代表的一次具体履职行为,就既为代表个人履职积累了分数,也为常委会集体履职贡献了力量,是一件事半功倍、两全其美的好事。我们代表工作者除了保障代表个人履职以外,还应该为代表履职朝这个方向进行适当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