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监督工作有哪些做法?
按照代表法和中央文件的规定以及各地的经验,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区、选民公布代表基本信息。向选区、选民公布的代表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代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履职业绩。从代表的个人情况来说,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其中最重要的是联系电话,选民可以直接找到代表的电话。比如,在2000年,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选民苦于找不到代表,没有办法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很大。由此,街道的同志发明了一个办法,向选区选民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先是在选区向选民张榜公布,然后发展到印制卡片,一户一张,五年管用。这就使得选民找到自己选举的代表非常方便了。当然,个别情况可以变通,但核心内容是让选民能够找到自己的代表,这一条不变。而且,这个办法很管用。现在代表联系选民有了更便捷的渠道,那就是用微信群与代表进行联络。比如,北京市丰台区某代表与选民(村民)建立微信群的做法,非常方便有效。现在,这个办法在各地运用广泛,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有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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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开展代表公示的一个例子
2000年秋天,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在全区所有选区实行代表公示制度以后,有一次市属某医药总公司的区人大代表陈济生同志,出差回来飞机刚刚落地,手机一打开,电话就打进来了。一看号码不认识,就问您是哪位?对方回答:我是你的选民。这话分量是很重的。陈济生赶紧问:您有什么事啊?对方说了要反映的问题,大体就是胡同里的垃圾问题。陈济生下了飞机,既没有回家,也没有回单位,径直就奔了自己的选区,找到反映问题的选民,核实了情况,就联系区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很快就把问题解决了。的确,代表公示可能给代表带来了小小的不便,但是它却给选民带来了大大的方便。我们当然要站在选民、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
(2)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这件事情起源于河南省舞钢市,1993年其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一个规定,要求所有代表在一届之中,都要向自己选区选民述一次职。这个事情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了选民找不到代表的问题;二是解决了代表履职的压力动力不足的问题;三是解决了代表法规定代表要接受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具体方式问题,填补了这种监督如何落地的空白。也正是因为如此,代表法修订的时候把这一条写了进去,使之成为重要的法律规范,成为代表履职的法定行为。
中发〔2015〕18号文件和根据这个文件修订后的代表法对县乡人大代表工作有一个新的提法,即强调要面向选区和选民公布代表基本信息,要组织代表向选区和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区和选民的监督。我觉得这是对直接选举的代表及其所属的人大机关的代表工作,发出了一个信号或者叫提出了一个导向,那就是让代表回归选区。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直接选举的代表,他的根子在选区,从而他履职的舞台在选区,他履职的标准也在选区;他履职的压力在选区,他履职的动力也在选区;选区、选民才是他的“上帝”。这一点,既体现在代表对选民的联系服务制度上,也体现在选民对代表的监督评价制度上。而这一点,也正是区、县(包括乡镇)代表工作不同于上级人大代表工作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最大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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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述职问题的一些历史材料
有材料显示,我国最早的代表述职活动是从1988年开始探索的。最早出台代表述职规范性文件的是河南省舞钢市。1993年10月,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舞钢市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代表述职的正式规定。它的出台,拉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代表述职大步前进的大幕。该办法规定:每位代表每届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与代表视察检查调查情况;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为选民办实事情况;协助人大政府推行工作情况;带头致富情况等。述职程序为:一是发出通知;二是制定方案;三是召开代表会议,宣传发动进行部署;四是走访选民征求意见;五是做好准备,写出述职提纲;六是推举选民代表;七是召开述职评议会议;八是总结整改。这个文件应该说已经非常细致完善了。此后,各地陆续仿效。有关代表述职问题的材料也可以参见《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重大事件回放与点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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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开展代表述职工作的一个例子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从1995年开始组织代表述职,1999年形成制度,2000年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值得一说的是区委书记向代表的述职。2001年春,北京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按照代表述职办法的规定,通知当时的区委书记连廉同志准备秋天向他所在的选区选民述职。他在朝阳门街道人大街工委的协助下,几次走访竹竿选区三条胡同的选民,征求意见。发现这里的居民有一个很大的意见,就是买菜难。胡同本身很狭窄、拥挤,附近没有菜市场,距离早市也比较远。他就从帮助解决这个具体问题入手,经过一段时间与各个方面协商沟通,先建立了一个早市,解决了选民的这个难题。他的述职,得到了选民的认可和称赞。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阚珂同志现场观摩了这次述职,事后他对媒体发表谈话说:代表述职是河南舞钢市先做的,你们不是第一家;但是区委书记向选民述代表之职,你们是第一家,你们开了先例。有关材料可以参见《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重大事件回放与点评》。
(3)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据有关记载,这个事是始于1999年的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它们区人大选举的三个沈阳市人大代表向部分区人大代表述职。北京市朝阳区在1999年以后也有这个做法,从开始的书面述职发展到后来的口头述职。2015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间接选举的代表都要向原选举单位述职。2017年,北京市人大规定,代表应当以填写年度履职报表和每届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的方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按照法律规定,作为上一级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是可以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是可以要求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甚至可以询问他为本选举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做了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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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选举的代表述职问题
(1)源起。早在1999年7月,沈阳市三位人大代表就曾经向选举他们的皇姑区部分代表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2]同时,北京市朝阳区也于1999年以后开始要求区人大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向常委会书面述职。2015年以后又发展到抽选部分代表向全体代表口头述职。(2)近况。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出台了《辽宁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办法(试行)》。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类似文件。这个工作在辽宁一些地区相继展开。比如,2015年7月,铁岭市5位人大代表,向选举他们的昌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参加述职的包括昌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政府发改委主任等5人。比如,2015年11月,沈阳市4位人大代表向选举他们的新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北京市人大2017年也制定了《北京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试行)》。文件规定,以“市人大代表填报年度履职报表和报告届内履职情况”为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两种重要方式。近年,湖北省随州市所属各个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了一个议程,审议部分市人大代表(共29名)的书面述职报告,并对报告进行打分测评。[3]另有材料显示,2012年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也开展过这类活动。(3)概括。从这些材料看,间接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做法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提交本届或者本年度的书面述职报告;二是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并接受常委会的评议;三是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部分代表进行述职并接受代表的评议;四是代表向原选举单位全体代表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由全体代表进行审议和测评;五是代表向原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进行述职。(4)小结。述职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口头形式;述职范围,既有在原选举单位向常委会述职,也有向选举他们的全体代表或部分代表述职;述职之后,既有搞评议或测评的,也有不搞的。
(4)建立代表履职考核登记制度。逐步建立代表履职考核制度,是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重要途径。中发〔2015〕18号文件关于加强对代表履职监督有新的要求,其中有一条就是: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代表履职记载考评制度。目前各地采取的措施有这样几种:(一)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这应该是进行的代表履职考核的必要步骤。北京市已经把这一条写进了代表法实施办法,各级人大都在做,当选代表后发一本履职登记手册,自己如实记录各种履职情况,定期收回、汇总并择时公布。(二)建立代表履职积分制度。重庆市江北区人大对代表建立履职积分制,提出议案建议、出席或列席法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接待选民群众,都可以获得积分。比如提出一条建议获3分,如果作为重点建议可加2分,评为年度优秀建议再加2分。现在代表都在争当积分前三名。代表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包括常委会领导一视同仁。江苏省徐州市元龙区也有这种做法,这一措施明显提高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三)建立代表履职考核制度。重庆巴南区木洞镇的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规定,每位代表每年至少走访30户选民,至少参加3次的代表小组活动,每次代表大会期间至少提出一条建议。现在代表提出建议率、代表视察出席率均达95%以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也有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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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作为代表进行监督问题
应该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我们对不作为或者基本不作为的代表按照统计经验进行分类,就可以发现,大致有三种代表可以列入其中。一是担负相当责任的党政官员代表。他们属于职务代表,他们除了会议期间履职出席会议、参加部分审议、进行投票表决(一般不写议案,也不提建议批评意见)以外,闭会期间安排的代表活动是基本不参加的。二是部分较大的民营企业代表(俗称老板代表)。他们一般属于纳税大户,对一级财政有贡献。在他们不是代表的时候,要求当代表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有一部分人当了代表以后并不认真履职,或者基本不履职。当然,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老板代表是履职非常认真、也非常出色的。三是有一部分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均不强的代表,会议期间常常一言不发、一字不写,只是参加表决或投票;闭会期间也很少参加代表活动,即使参加也仍然无所作为。我觉得,对这几部分代表,首要的还是应该把教育引导放在前面,这应该是针对所有不作为或部分不作为代表的共同做法。此外,我们还应该对不同代表群体进行区别对待。比如,对于上述官员代表,考虑到他们的确很忙,可以给他们确定一个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适当比例,并进行告知,然后按照这个比例进行考核监督。对于不作为或基本不作为的那一部分老板代表,除了要求必须出席的会议以外,也可以参照这个办法制定比例,当然比例比前者可以稍高一些。如果还解决不了问题,那就只好请他下届别干了。对于素质能力较差的代表,除了下届把好代表入口关、尽量减少类似代表的数量以外,就只有加强帮助教育多加培训引导了。目前许多地方正在试行的劝辞代表职务,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条途径。当然,从根本上说,还是要改进我们现在的选举方式,适当引进选举竞争机制,这才是解决代表不作为问题的根本出路。许多实务界、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对此均有共识,都提出过这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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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代表履职约束机制问题
关于建立代表履职约束机制问题,是近些年讨论比较多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约束的内容、约束的形式和约束的方法。关于约束的内容,在代表法里,已经有明确的说法了,这就是我们确定约束内容的主要依据,我觉得作为人大代表工作的组成部分,我们还得依法约束。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有论述,比如代表履职的时候,不得从事与个人职业相关联的业务活动;比如,代表不得把关于个人及其亲属的利益问题作为议案和建议提出;比如,代表个人不得干预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比如,代表个人不得直接处理调查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比如,代表在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方面应当实行回避;等等,这都是约束的内容。关于约束的形式,我认为,目前已经在实践中创造了不少种类,有的已经具有了法律规范的形态。比如,直接选举的代表要向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的询问和评议;比如,间接选举的代表要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询问,这是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比如,代表要向选区选民公示自己的联系方式;比如,实行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布;比如建立代表轮流接待选民和群众制度。这些都是各地正在实施的做法。至于说约束机制的方法,这里是指如何问责的问题。法律规定,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应该说是最为严厉的问责方式。另外,某些地方人大正在试行一种劝辞方式。这种方式之所以产生,从我们研究代表履职的角度说,一是因为法律对不作为的代表没有什么约束性规定;二是因为启动选民罢免程序门槛太高,很难运作;三是因为代表个人一般不会提出辞呈。应该说,目前这个事情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将来条件成熟时是否也可以考虑作为一种问责方式列入法律程序,是存在这种可能性的。当然,这需要进行研究和规范,哪些情况可以列入劝辞范畴,哪些不应列入;同时也需要设立台阶分步骤进行,先是批评教育,允许改正,对屡教不改者再予以劝辞。不管怎样,这种劝辞方式,对于我们是有启发的。首先是对当代表有启发,那就是不能对代表履职敷衍了事、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而要认真履职,让人民满意,千万不要让人民把我们给辞了。其次是对代表工作有启发,那就是在督促代表履职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即使不采取最后的手段,也是可以谈谈话、提提醒的,而且会有一定作用。
(5)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这是中发〔2015〕18号文件提出的一个问题。对于直接选举的代表,其退出机制,在代表法中有一个规定,就是由选民罢免代表。乡级代表,如果有30个选民提出罢免建议,就要启动罢免程序;县级代表,如果有50个选民启动罢免建议,也要提出罢免程序。但是,这个做法在操作上比较困难,门槛太高。为了寻找一个简易的退出机制,从21世纪初的几年,许多县级人大就开始探索了,这就是劝代表辞职。近年来,这个做法重新运用起来了。比如,2015年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履职不好的代表可以采取三条措施,一是诫勉谈话,二是进行问责,三是可以在征求部分选民意见的基础上劝其辞职。比如,2017年开始,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实行代表履职等级评定,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代表劝其辞职。应该说,目前这个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实验。但是,这种做法,对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有一定效果,比如找代表谈谈话、批评几句、提几条要求,也是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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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劝辞问题的一些材料
2002年4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大常委会先后接受15名代表辞职;2003年下半年,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大开始建议代表辞职制度试水;2003年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制定了代表辞职暂行规定;2005年4月,辽宁省发布文件规定,不称职代表可以劝辞。此后,已经有四川、湖南、辽宁、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的部分市县区实行了代表辞职,并出台了相关规定。[4]2003年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代表辞职相关规定;2004年底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代表办理辞职26人,占代表总数10%;同时该市象山县代表辞职19人;宁波各县区代表辞职总计在100人以上。此后,浙江台州、仙居、丽水,江苏靖江、常州,河南南阳,四川成都,河北衡水,海南商河,山东淄博,福建福州等一些县、市、区都有尝试。[5]
2015年有报道称,湖北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于长期不作为的“哑巴代表”“挂名代表”,在征求选区选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进行问责甚至提出劝辞,即劝其辞去代表职务。而且,在一年多里,已经对三名代表实施了劝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