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撰写建议批评意见有哪些习惯性要求?
2026年01月22日
111.对
代表撰写建议批评意见有哪些习惯性要求?
(1)内容恰当。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它可以是建议,也可以是批评,还可以是意见,而且这些建议批评意见可以是向各方面提出的,并不限于某一方面。就这一点而言,它在内容和指向上都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法律对此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是,按照代表提出建议的实际操作来说,应当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某些缺点和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应该是比较具体的、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的问题。
(2)范围适宜。对于提出建议的范围,虽然法律规定上比较宽泛,但就代表实际提出建议的内容来看,还是有一个传统的或者习惯性的范围的。那就是针对代表本级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其中,又主要是针对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因为,这些本级国家机关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对象,也是人大代表应该主要关注的对象。实践证明,这样的范围,渠道比较通畅、操作相对容易,也往往比较容易收到比较好的效果。这是许多代表的履职经验所证明了的。
(3)形式合规。就是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应该标题鲜明、内容具体、一事一议、格式统一。就是应该使用代表建议专用纸规范填写,字迹清楚,内容专一。现在有的地方还规定代表需要提交电子版建议文稿;对此如果代表感觉不便,可以请工作人员帮助。
(4)注意事项。按照法律或者中央文件规定,有些事项是不适合作为建议提出的,因此就不要使用代表建议这种形式。包括反映代表个人及其亲属问题的,代转群众申述材料的,涉及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的,学术探讨方面的,产品推介方面的,内容空洞的标语口号式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