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会议期间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

115. 代表在会议期间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

(1)一定要做好会前准备。包括四件事情:一是预留出席会议的时间。代表应当按照会议通知预定的会议日期,合理安排自己的公事和私事,为出席会议排除干扰。一般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几周,会向代表发出即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这个通知就是让代表预先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公事和私事,腾出时间,准备开会。二是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会前活动。如果人大安排会前视察,应该积极参加;如果会前代表团召开会议对文件征求意见,应该就会议文件认真讨论、提出意见。三是走访选民或选举单位。作为直接选举的代表,应该在会前拿出一些时间,深入选区听取选民意见和群众呼声。作为间接选举的代表,还应该联系选举单位的代表,并且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集中听取代表的意见。四是对会前从各个方面收集得来的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必要时加工成议案、建议或者发言提纲等,做好上会准备。对于代表来说,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2)一定要积极出席会议。作为代表尽管是兼职的,但是在人代会议召开期间,应该把代表职务作为自己的第一职务来对待,义不容辞地出席会议,履行自己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职责。如果你不出席会议,就等于你所代表那几百、几千、几万选民不在场,那就辜负了选民和选举单位的委托,就是没有履行自己作为代表的职务职责(选民与代表比例:北京2016年换届选举数据,乡镇,334∶1;区县,2098∶1。另外,根据推算,北京市级代表2017年换届数据,1.48万∶1;全国人大2018年换届选举数据38.2万∶1)。就是说,代表出席不出席会议,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是涉及你所代表的成百上千乃至上万选民的事情。因此,代表应该积极出席会议。积极出席会议,还包括尽可能地出全勤、出满勤,真正把自己摆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位置上,有一种职责所在,当仁不让的情怀,或者说是责任感、使命感。

(3)一定要认真参加审议。代表出席会议,说明人在场了,我们还得做到人在心也在,要认真参与到会议的各项议程当中去。在代表大会上,代表需要参加的议程很多,包括投票选举、表决议案、审议发言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议程就是参加审议,包括审议各种报告、议案、候选人名单、决议草案等。这里我特别地说说认真参加审议的问题。审议,是代表对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查和评议,表明意愿和立场,并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一个专门用语。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正是经过这种审议,各种议案、报告、决议草案的质量才能得以提高,其中有可能出现的错误、纰漏才能得以纠正或弥补,以使其更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之所以用审议这个概念,而不用讨论、学习这样的概念,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个概念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要通过代表的审查和议论,修改完善会议文件,使其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二是这个概念也反映了作为代表的一种重要责任,从而也是提醒我们的代表,要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我们不能忘记自己的这份责任。这个审议环节可以说既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实质内容,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而进行审议的主体恰恰的我们全体代表。试想,如果审议的时候大家都不发言,那么这次人大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也就成问题了。实际上,你一个人不发言,就等于你所代表的那几百、几千、几万名选民都保持了沉默。俗话说,沉默是金。但是在这里,沉默不是金,也不是银,而是失职。所以,参加审议,积极发言,尽可能高质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正是代表履职的关键所在。那么什么时候我们要用到学习这样的概念呢?那是在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批准这个报告,从而使这个报告转变为国家意志之后,就需要我们代表带头学习贯彻这些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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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关于代表在会议期间工作的规定

代表法对于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以整整第二章的篇幅列了十二条(从第七条至第十八条)。第七条讲: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要按照规定请假;出席会议以前,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会议上履职做好准备。第八条讲: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第九条讲:代表有依法提出议案和撤回议案的权利。第十条讲: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第十一条讲:代表参加各项选举,包括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对候选人提出意见的权利,选举时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投反对票时另选他人的权利。第十二条讲: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地级市以上代表参加表决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第十三条讲: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第十四条讲:代表有依法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案的权利。第十五条讲:代表有依法向国家机关组成人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第十六条讲:县以上代表有依法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第十七条讲:代表参加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第十八条讲: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上十二条大体可以概括为出席会议、参加审议、表决投票、提出议案建议等几个方面,既包含了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职责、履职内容,也包含了代表具有的权利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履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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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锋代表的履职故事

第十四、十五届北京市人大代表刘学锋(昌平团)为了在大会期间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非常重视会前的准备工作。他的做法:一是每次大会之前1—2个月,走访他所代表的昌平区工业、交通、科技口10家左右的企业以及政府管理和服务部门,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会议期间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做准备。二是不管工作多忙,都要争取时间列席区人大会,了解区情和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呼声,以便把有关意见建议带到市人大会上。三是有关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他都带着问题认真、仔细、反复阅读,准备提出修改意见。四是他要把这些素材整理归纳成议案建议草稿或者审议发言的提纲。正是由于他会前下了很大功夫,所以在代表大会上每次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他都能从建设性的角度提出一些高质量的意见,并往往被有关方面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