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的代表为什么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118.直接选举的 代表为什么要向原选区选民 述职

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报告工作,接受原选区选民的评议和询问,其性质是对选民负责、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作为被选民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这个做法合理合法、名正言顺。

这件事情起源于河南省舞钢市,1993年其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一个规定,要求所有代表在一届之中,都要向自己选区选民述一次职。这件事在媒体披露以后,得到了全国各地广泛的效法,并且很快被写进了代表法,作为法律对代表的要求。

这个事情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了选民找不到代表的问题;二是解决了代表履职的压力动力不足的问题;三是解决了代表法规定代表要接受选区选民选举单位监督的具体方式问题,填补了这种监督如何落地的空白。也正是因为如此,代表法修订的时候把这一条写入其中,使之成为重要的法律规范,成为代表履职的法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