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的代表为什么要向原选举单位述职?
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工作,接受评议,其道理与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类似。你是这个选举单位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那么该选举单位就有权利监督你,你就应该接受该选举单位对你的监督,这个道理非常的直接,也非常的简单。这个做法的灵感最初可能也来自直接选举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做法。现在这个做法已经非常普遍了。
据有关记载,此事始于1999年,辽宁沈阳皇姑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它选举的三位沈阳市人大代表向部分区人大代表述职。差不多同时,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也开始要求由它选举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报告工作。我本人作为朝阳区人代会选举的市人大代表,也曾经向区人大常委会做过书面述职,后来还做过口头述职。按照法律规定,作为上一级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是可以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是可以要求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甚至问问他为本选举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做了些什么事情,也不为过。2015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全省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都要向原选举单位述职,2017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决定市人大代表都要向原选举单位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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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选举的代表述职问题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出台《辽宁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办法(试行)》,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类似文件。这个工作在辽宁一些地区相继展开。比如,2015年7月,铁岭市5位人大代表,向选举他们的昌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参加述职的包括昌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发改委主任等5人。比如,2015年11月,沈阳市4位人大代表向选举他们的新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同时,湖北省随州市所属各个县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了一个议程,审议部分市人大代表(共29名)的书面述职报告,并对报告进行打分测评。[2]另有材料显示,2012年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也开展过这类活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底也制定了一个办法,要求市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其中说到两种形式,一是每年填写年度履职报表,二是每届至少向选举单位提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概括:述职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口头形式;述职范围,既有在原选举单位向常委会述职,也有向选举他们的全体代表或部分代表述职;述职之后,既有搞评议或测评的,也有不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