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集体履职和个人履职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21. 代表集体履职和 个人履职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履职可以是集体履职,而且集体履职的场合占代表履职的大多数,出席会议进行审议、投票表决等都属于这一类,而且闭会期间参加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团、代表小组等组织的集体代表活动,也属于这一类。但是,我们也不否认,代表也的确需要进行个人履职,比如个人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并反映群众要求提出建议,比如个人帮助群众解决某些法律许可而又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个人经由人大联系进行调查视察撰写调研报告,个人就某些问题提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等等,都属于个人履职的范围。而且,这一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甚至是集体履职无法代替的。对于这些履职行为,我们都应该支持、鼓励,并进行服务。但是,在这两种履职方式之间,也还是有差别的。作为代表除了必须进行的个人履职之外,同时提倡把个人履职与集体履职结合起来,把个人有限的履职精力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既定的重要履职任务结合起来。这样,代表的一次具体履职行为,就既为代表个人履职积累了分数,也为常委会集体履职贡献了力量,是一件事半功倍两全其美的好事。我们代表工作者除了保障代表个人履职以外,还应该对代表履职朝这个方向进行适当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