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审议?

131.什么叫审议?

审议,是代表对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查、评议和研究,表明意愿和立场,并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一个专门用语。行使审议权,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代表审议发言的质量关系到代表大会的整体审议质量,进而关系到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质量。每位代表都应该提高和端正对审议工作的认识,特别是要认识到代表审议的性质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集体行使人大的监督权和决定权,是为科学决策进行准备的重要活动;不能简单地把审议报告理解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也不能简单地表态“坚决拥护、坚决照办”,而应当本着对宪法法律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实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指出缺点和不足。

正是经过这样的审议,各种报告、议案、决议草案的质量才能得以提高,其中有可能出现的错误、纰漏才能得以纠正或弥补,以使其更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审议这项代表大会的程序,不可能完成代表大会的使命和任务;没有代表的参与审议,也不可能完成代表大会的这项程序。审议也是代表在会议期间最重要的工作,不参加审议代表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代表审议工作报告,在其性质上,既是集体行使人大的监督权,也是集体行使人大的决定权。一般来说,各项报告都可以区分为上一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两部分;我们似乎可以形成这样的认识,即对总结部分的审议主要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对计划部分的审议主要是集体行使决定权,是决定之前的准备工作。当然,实际上我们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区分得这么清楚。总体来说,代表的审议工作,兼具监督和决定两种性质。这一点,对于审议六项报告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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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概念

在地方组织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有这样几款,即(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于计划和预算报告,使用的是“审查和批准”,对于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使用的是“听取和审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预算和计划使用的是“审查”,四个报告用的是“审议”。如果从法律上追溯概念的变化,在宪法中只有审查和批准预算和计划报告之说,没有提及四个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四个报告使用了“审议”“批准”的概念,对预算和计划报告使用了“审查”和“批准”的概念。在监督法中讲到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时候,使用的概念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就是说,也使用了不同的概念。

从实践来看,有的地方人代会对四个报告用“审议”,对预算和计划用“审查”;但是也有不少地方人代会上对于这些报告都使用“审议”。

据此,有人提出审议和审查的区别问题。我目前没有看到相关问题的权威解释。但是,对于这两个概念,有不同的说法。一是把审议解释为审查和评议,这样审议就大于审查;二是把审查解释为审议和核查,这样审查就大于审议。两种说法似乎都可以说得通。我的意见是在没有看到权威的解释之前,可以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但不宜过于执着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实际上人代会上需要做的事情是一致的,那就是对这些报告进行“听取”“审议”或者“审查”,然后根据审议或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