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发区设立工作机构有什么依据和意义?

160.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发区设立 工作机构有什么依据和意义?

下面讲讲经济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问题。当然,也不限于经济开发区,可以包括其他形式的专门功能区域,比如产业园区、保税区等。

(1)在开发区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法律依据。关于在开发区设立人大工作机构,山东应该是搞得比较早的。2017年夏天,我在全国人大北戴河培训基地讲课期间,曾经有浙江省苍南县人大的一位同志问我,关于设立开发区的人大工作机构,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我说有,因为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后来,我还告诉他山东省委已经有文件讲到这个事情,可以作为旁证。山东省委的这个文件也是我在北戴河讲课时,听山东聊城高唐县的一位同志说的,他当时准备做这个事情。在我看来,有了地方组织法的这个第五十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可以作为依据在需要设立工作机构的地方,设立工作机构的,包括内设工作机构(比如县级人大常委会这些年里在常委会内部设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等),也包括外派的工作机构(如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在中发〔2015〕18号文件出台之前,第五十三条就是设立人大常委会各种工作机构的基本法律依据。当然,这一条也是山东省委文件(《山东省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提出设立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的基础依据。

(2)在开发区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重要意义。在开发区设置人大工作机构很有必要。我看到山东潍坊的一个材料,讲到在经济开发区设置人大工作机构的必要性问题。潍坊市有四个市级经济开发区,早在2009年底就建立了人大工作室。但是,有名称没有单独机构(放在组织部或者政治工作办公室),有领导没有专职领导(党的工委书记兼任),有部门没有专职干部(组织部同志代管)。这样一个“三无”状况是很难开展高质量的工作的。他们根据这种尴尬情况提出了健全完善人大工作的论证:① 开发区不是人大制度的特区,不能在人大制度之外。因为许多开发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区域,已经日益成为产业、人才、资本、社会人群的聚集高地。有的已经设置了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不能缺席。② 开发区主要依靠行政管理,环节少、决策快,同时也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决策风险较大的弊端,这种缺乏民主制约和人民监督的体制,亟待人大工作的介入给予民主法治的保障,以便将其纳入民主法治的轨道。③ 随着开发区的发展,管辖面积日益扩大,与行政区划已经差距不大,而且各类企业和人员大量涌入,新型市民、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各类群体的经济、政治诉求越来越多,亟待人大这个民意机关的进入,将这些无序的诉求纳入制度框架,进行依法有序的表达,并通过人大进入行政决策系统。在我看来,这些认识都是很有道理的。在经济开发区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必要性、重要性也在这里。据此,他们提出的建议是:①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开发区人大机构的地位、性质、职权和运作方式,理顺行政区域人大之间的关系,增加开发区代表专业度。② 完善机构设置。比较适宜的是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便于对开发区行政机构和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开展监督;配备专门工作力量。③ 搭建代表履职平台。在人代会上单独组团,代表开发区并反映开发区群众意愿;增加审议“一府两院”派出机构的书面工作报告等内容;在闭会期间,可以几级代表混合编组,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通报,提出意见建议。④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人大工委议事制度、列席其他国家机关派出机构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等。应该说这些建议也是山东省设立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的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