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人大制度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人大工作的规律?

168.怎样在人大制度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人大 工作的规律?

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应该不断总结积累工作经验,从中提炼有效的工作方式,进而摸索各项工作的规律乃至于人大工作的总体规律。下面,我们就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初步总结出来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做些介绍,以便大家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1)调整工作方针。“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工作思路,是常委会领导于2008年4月在第二届北京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它的主要含义是指:人大在工作中特别是监督选题方面应该遵循这样一个方针或者原则,即在依法该做的事情中优先选择那些目前能够做,而且做了以后能够有用有效的事情。按照法定职权,人大应该做的事情非常多,不可能全都去做,在众多应该做的事情中,首先选择那些目前可以做,而且能够做得有用有效的题目,把它做好。对于那些暂时没有条件去做的事情,与其硬做、强做,不如暂时缓一缓。比如,先选择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于法于理于事于情都必须做,而且可以做得有用有效的事情来做。运用这样一个思路,在监督方面、在议案办理方面、在专题调查方面都取得了较大成效。

(2)完善工作方式。这个问题的提出,几乎与前述“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方针同时,但是,它的含义更为广泛,更为宏观。它指的是,在目前的体制格局中,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改进应该主要在创新工作方式方面做文章、下功夫。它具有的含义很宽,包括工作理念、工作格局、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工作关系、工作方法、工作技术等方面,是人大常委会在履行自己职权方面所采取的工作手段的一个总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些年工作的进展,许多得益于在这个总题目下所进行的各种各样的工作创新。比如,在立法方面取得的主动权(人大主导立法格局的实现);在监督方面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的综合运用所取得的效果;在议案工作方面两级人大与政府密切合作所取得的实效;在非监督性专题调研方面把人民意见表达在决策之前取得的成功等。

(3)建立工作格局。所谓工作格局,是指为了做好某一项工作而建立起来的关于该项工作的目标要求、力量配置、协调方式等诸要素的统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工作格局的谋划和建设,逐步建立起了立法工作格局、代表各自格局、预算监督工作格局、总体监督工作格局等。这些工作格局在指导该项工作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参见代表各自格局、立法工作格局的相关条目。

(4)营造工作环境。环境是主体活动的空间,是人们工作、生活的社会空间。在社会中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是离不开社会环境的。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担负一定区域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主体,也同样离不开它的环境,并且这种环境对于它所担负的工作使命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环境有大小之分。对于各个地方的人大来说,它所面临的大环境应该是大体一致的。概括地说,就是我国社会发展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时代的大背景之中,现阶段的民主政治的发展、人大制度的完善也处于这样一个正在进步的过程之中。这种客观的大环境,给我们地方人大工作提供了大的格局、大的氛围、大的进路。除了这种大环境对我们的工作形成的影响、制约以外,我们还有小环境。这种小环境也会对我们的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它距离我们更近,与我们的工作联系得更紧。如果说大环境在我们地方人大是一个定数,那么小环境就可以是一个变数。我们能否把我们工作的小环境改变得更好一些呢?让它变得对我们的工作更加具有积极意义呢?我认为这是应该的,而且经过努力也是可以做到的。

这些年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在营造工作的小环境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人大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较好的影响。比如,“该做能做、有用有效”方针的提出,以及随之而来的“有所不为而后有所为”思路的采取,对于小环境的改善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关于区分人大制度与人大机关、区分人大权力机关和人大工作机关的认知和宣传,关于人大同志要做到“不争地位、不争权力、不争利益”的说法,关于“欲求说了算,先求说得对”的说法等,都对营造小环境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这些做法,再加上主要领导同志的协调艺术与人格魅力,使得这些年来人大工作的小环境是非常好的。

(5)凝聚工作共识。在人大工作中,人大工作者不能简单地追求说了算,首先是要追求说得对。其基本含义是,作为人大工作者不能挟权力机关的地位而自重,不能以权压人,不能搞我说什么都是对的,而首先是要以理服人,把话说对。而且,只有自己把话说对,才有可能让别人接受,从而与各个方面形成共识。就是说,说了算必须以说得对为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各方面的关系理顺,把要办的事情办好。这个问题的前提就是,要认识到:人大工作不是人大一家的事情,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各方面达成共识,才能依法行使好自己的权力。比如,按照法律规定,省市级人大有地方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又不能仅仅是自己一家单枪匹马地进行操作,而要在与相关机关进行沟通的基础上,请示党委同意,并广泛征求民意,完成立法程序。对于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也不能理解为人大一家说了算,而是要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主导机制,把好立法的选项关和质量关。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也是这样。在党委领导下,先形成各方共识,然后依法操作,这应该是这个阶段人大工作的基本方式。

(6)把握工作节奏。在人大工作当然需要有为人民担当的勇气,需要有敢于依法亮剑的魄力,没有这个担当,恐怕也做不好工作。但是,在人大工作也同样需要有智慧,需要有韧性,甚至是必要的柔性。以人大监督工作而论,一个基本的态度,应该是“有理、有利、有节”这个六字真言。有理,是讲做这个事情,于法有据,于理有根;有利,是讲做这个事情,于党的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利,于“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有利;有节,是讲在监督方式的选择方面、在监督实施的硬度方面、在后续手段的运用方面等都需要有所节制,适可而止,不能不择手段,硬来蛮干,更不能穷追猛打,得理不饶人。因为我们与监督对象,毕竟都是国家机关,都是为了一个目标而设立的,不同的国家机关只是职权不同,需要分工合作。

(7)探索工作规律。人大工作的特点来源于人大制度,但是它与人大制度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我们只有把握住这些工作特点,才能把人大工作做好。首先,人大工作是“一线”而不是“二线”,更也不是“火线”。它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线,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一线,是依法治国的一线,是国家机关联系群众的一线。但是,这个一线在地方人大工作中一般不应该是火线,不像政府那样天天面临着复杂而紧迫的行政事务,而是相对比较超脱,比较从容,也不负责处理那些突发性紧急事件。这个特点决定了它工作的计划性、确定性、从容性等特征。当然,就全国人大来说,在特定情况下也的确有火线的一面,比如,全国人大有宣布战争状态的权力,有宣布进入戒严状态的权力,这些事情当然都具有火线的性质。但这些事情在全国人大也应该属于很少的例外。其次,人大工作是保障性(纠正性)、建设性、实效性的统一。保障性是指人大要通过自己各方面履职或者叫工作,来保障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的完成与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的实现,纠正某些可能发生的问题,使得各方面的事业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建设性是指人大工作不仅仅要解决那些具体问题,而且还要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建立起一整套长效机制和规范性规则,形成一系列的制度性成果;只有前者没有后者的人大工作是不完整的,顶多也只能算是一半,而且还不是最重要的那一半。实效性既是指保障的实效(解决问题的效果),也是指建设的实效(制度建设的成果);但是这些实效一般并不直接体现在人大自己的工作中,而要通过人大的决议、决定、立法、监督等履职行为对国家机关工作的促进与提升上。就是说,人大工作的实效往往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直接性、直线性,而是具有某种间接性和延缓性的特点。再次,人大工作在时间上具有多样性,并不是单纯的只有一个滞后性。前面的两个特点,决定了人大工作与政府工作在时间方面并不一定是固定划一的,它除了有事后监督之外,也可以有事前的决定,可以把建议提在前面;除了与政府工作有同步性的一面以外,也可以有错时性的一面,有拾遗补阙的一面。比如,引领改革性立法、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就是在前的。比如,政府正在紧张地筹备某项大事(筹备奥运会等),人大可以去拾遗补阙,做一些政府顾不上、老百姓又非常需要的“冷门”项目。比如,人大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酝酿新政、谋划新局提出意见建议。人大工作这几个方面的特点,其实反映出来的是人大工作中的某些规律性东西。对于这些规律性东西的认识与把握,对于做好人大工作、提高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8)讲究工作方法。人大工作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真正实现了大部制的特点:工作的面较宽,但干活的人却较少。这就给它的工作带来了另一些特点,即在人大工作中要特别讲究工作方法。人大工作对于方法的要求是很高的。比如,因为人手少,常常是一个干部既要管宏观,又要管微观;既要当指挥员,又要当战斗员。这是从人大工作人员身份的多重性讲的。又比如,人大的许多工作还常常处在两难之中,既要监督自己的工作对象,又要支持自己的工作对象;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工作节奏既不能太慢,又不能太快,既不能太紧,又不能太松等。这是从人大机关工作的特殊性角度讲的。因为要监督,不可能不较真,因为要支持,又不能太较劲;因为是权力机关的代表,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单位,不能没有几句硬话,但话说得太僵也不行,很多时候还要留有余地。现在人大要做的工作很多,各项工作都得抓紧往前赶,但有许多工作在进行之前需要多沟通、多协调,所以又不能太快、太急。以上种种情况使得从事人大工作的干部对于方法的要求很高。这里,既有思想方法、工作方法的要求,又有领导方法、领导艺术的要求,要达到很高的水平并不容易。这就使在人大工作的同志既需要有勇于担当的精神,又需要有高尚的思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