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做法概括
我们可以从上述实例中对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主要做法做如下概括。
(一)约见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是约见的主体,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法律对约见主体的数量没有规定。一些地方对此作出规定,比如代表三人以上可以作为约见主体。
(二)约见的事由。法律规定,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可以就发现的问题进行约见,但是并没有规定约见的具体事由。这一点,各地在开展代表约见时,就约见事由做了一些细化和拓展。包括代表在视察、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长期得不到有效办理的问题;代表反映多次未能解决的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包括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得不到落实的问题等。
(三)约见的程序。关于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规定。一些地方就此作出了规定。比如,上述实例中有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所街道的人大工作机构提出约见申请;申请由人大街道工作机构初审后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正式提出,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批准可以组织约见活动。据理,如果是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应该是由代表向所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联络站提出约见,由乡镇人大主席或者主席团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约见的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代表所在行政区域本级或者下级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这一点各地在约见活动中都是遵循了的。我理解,“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是指与代表层级相同的各个国家机关的负责人;“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是指代表同级国家机关下属部门的负责人。比如,县级代表约见对象可以是县级政府负责人,也可以是县级政府委办局的负责人,或者是县级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层等)的负责人等。一些地方制定的约见办法中对被约见对象的出席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也是很有必要的。
(五)约见的组织。这一点,法律没有规定。但是,约见总得需要有组织者。按照我的理解,在上述实例中,以县级人大代表为主体的约见活动,其批准者是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其组织者应该是向主任会议提出申请的人大机构,比如人大街道工作机构。依理,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所在的代表小组、代表联络站提出约见申请,由该代表小组、代表联络站向人大主席团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由代表小组合作代表联络站组织实施。实例中的第五例应该就是这样的。约见活动的主持人,可以是代表所在人大街工委的负责人或者是代表小组、代表联络站的负责人,也可以由约见活动的批准者指派的有关人员(应该具有代表身份)。
(六)约见的过程。由主持人介绍约见主体和约见对象并且说明约见意图,然后由约见代表提出相关问题,被约见对象进行答复。期间可以进行询问和答询,也可以就相关事项进行交流、沟通。约见代表提出的问题包括意见和建议以及被约见对象所做的答复,都应该记录在案,以备查询和督办。如果能够形成正式的意见要求和答复承诺(可以用约见会议纪要的形式)就更好。
(七)意见建议的办理。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表态或答复,应该按照双方形成的约定,进行有效的办理,办理完成之后应该向提出约见的代表进行反馈(可以是书面反馈,也可以是当面口头反馈),并以适当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办理结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八)意见建议的督办。如果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办理顺利、代表满意,就不需要人大出面督办。如果办理不顺利、甚至没有办理,人大就需要进行督办。督办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包括组织代表视察办理情况、人大机构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也包括上述实例中提到的再次进行约见等,直至办理取得实效。
以上所说,是根据上述实例进行归纳概括形成的代表约见工作的一般规则,其中也包括了本人对某些环节的分析和补充。应该说,这就是目前各地开展的代表约见活动的基本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