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点建议

四、两点建议

我觉得,目前日渐活跃的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有人为了简便,一些地方把国家机关负责人简称为官员——即代表约见官员)活动,正在从法律中不怎么起眼的一个简单规定,逐渐演变成为地方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经常性使用的一种比较规范、比较正式的监督形式。在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实际运作中,不论是约见的提出、约见的事由、约见的组织,还是约见结果的运用等,都已经从简单的法律规定大大地向前发展了。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事情,是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的一个创新,值得点赞。

这里,不揣冒昧,提出两点建议。

其一,建议在代表约见活动已经开展起来或者准备开展的地方,应该优先考虑制定一个本地区的代表约见办法,就像上述实例中已经有地方做了的那样。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使得约见活动在本地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便于规范操作,不至于一次一个样、一处一个样。我认为,这是在开展代表约见活动之前就应该先做的事情,如果事情已经做起来了,还没有来得及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那就应该尽快制定。开始时,可以作为暂行规定,经过一段实践之后再进行修订,成为正式文件。(https://www.daowen.com)

其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就此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加以规范,进行指导,并且在适当时候在法律规范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比如,目前各地实践中对于约见事由的相应拓展,就有在法律方面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必要。

【注释】

[1]席文启:《关于代表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研究》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