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依据

一、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依据

代表可以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此之外,关于代表约见问题,并没有更多的规定。

我们似可对代表约见做如下理解。代表的这种约见权,是从代表视察引申而来的一种权利,是通过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向其当面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一种权利,也是具有监督性的一种权利。对于这种约见,法律没有规定代表必须联名,似乎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名提出。当然,一般说来,代表提出约见,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提出,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告知被约见人员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组织实施。

但是,作为代表个人或者若干人行为的代表约见,如果缺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支持,是很难实施并取得相应效果的。要把代表约见作为一种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运用起来,就需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的积极介入和认真组织并进行相应的规范。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各地开展的代表约见活动中,都是由于人大常委会和主席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取得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