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从目前联系点建设情况来看,虽然已经产生了很好的立法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多是由于联系点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一个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的缘故。但尽管如此,也需要我们尽快地加以解决。比如,在联系点的设置上,由于缺乏统一要求,有的只有纯粹基层单位(乡镇、街道),没有专业行业组织;在联系点的组织架构上,有的不够完整顺畅,缺少必备元素,工作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贫困地区,特别需要获得来自立法主体的支持;在联系点的工作机制方面,有的联系点做得不错,有的联系点还有缺陷,主要是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机制链不够完整、配套;在联系点的领导力方面,应该说接受任务的单位都很重视,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没有经验、没有章法、缺乏创新能力(这是一个创新性很强的工作)的问题,以至于工作难以很快上路;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的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建立的时间还不太长,许多工作还在探索之中,许多做法也还需要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许多不足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加以解决。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建议是: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总结和研究应该尽快提上各级立法主体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研究机构的日程,包括研究联系点的定位和作用、联系点的布局和遴选、联系点的工作机制和规范、联系点的经验和问题等方面。应该通过这种总结和研究,不断健全联系点的制度规范,逐渐形成联系点的基本规则,有效提升联系点的品质素养。况且,全国人大法工委有进一步扩大联系点的设想,许多地方人大尚未建立起联系点的制度,无论扩点与新建,都迫切需要我们对现有的经验和问题加以总结,才能对进一步的工作提供有益的指导。我们相信,通过做好这些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一民主立法的重要创新,就一定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显示更大的威力。
【注释】
[1]席文启:《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机制的一项重要创新》,《新视野》2020年第5期。
[2]《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水平》,《人民日报》2019年11月4日。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4年第21期。
[4]参看《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形式》,2019年11月18日,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5/nw4411/u21aw1411504.html,2020年4月10日。
[5]参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解读》,《上海人大月刊》2016年第8期。
[6]参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解读》,《新华日报》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