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全权大臣对此的反驳
于是在4月6日,我方将一份公文送交中国使臣,催促其直接进入具体的问题。公文的要旨为:“在1895年4月1日的会谈中,日中两国全权大臣在商议媾和条约案的顺序问题上,约定或同意整个条约草案或对其中的内容逐条商议的方式。然此次收到中国全权大臣送来的备忘录,始终只是陈述中国国内的情况并希望日本全权大臣对此加以进一步的体察,除此之外,对日本政府的提案未作出任何的回答,且中国对于上述的提案将做如何的考量,也没有明确的表态。中国国内的情况,并不是这次媾和谈判所要讨论的议题。且有关战争结果的要求,当然与通常商谈某一事件不可同日而语。日本全权大臣在此再次向中国全权大臣确认,对此前我方的媾和条约提案是整体还是逐条表示同意,请予以明确的答复。若希望对某一条款进行修改的话,请逐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