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向中国送达请和条约草案

一、我国向中国送达请和条约草案

停战条约签署之后,李鸿章便一再要求进行媾和谈判。日前我和他谈判停战条约的时候,他也表示,他虽因伤病无法去会场,但若能在旅馆中进行商谈,随时都可参加,如果在旅馆内进行会谈不方便的话,请把媾和条约方案供他一阅,他可以书面文字商定条约,总之,不管以何种方式,希望能尽快开始谈判进程。有关媾和条约方案议定的程序方法,那天我正想和李经方商量的时候,恰好李鸿章遭到了袭击,这件事情就搁下来了,关于商议的程序方法有两个,或者是将整个条约的方案一次性提出来商议,或者是将条约的条款逐条提出来讨论,首先要讨论决定采用哪一个程序方法,对中国的外交家而言,尤其有这个必要。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有一个毛病,往往不进入具体的问题,只是提出一些泛泛之论来拖延时间。因此在4月1日我留下了李经方,与他商议上述的两个方法中哪个为好,我表示以第二个方法为佳,逐条商议,简便易行。但他恳切地希望采用第一个方法,即将整个条约一次性提出来讨论。于是我表示,两种方法都不妨采用,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的话,中国使臣不管是对整个条约草案全都认可也好,或者要对其中的内容逐项商议也好,不可有不着边际的泛泛之论,而须对每一项条款有确切的应答,且条约草案一旦提出来之后,从当天算起,必须在三天或四天之内给予回答。李经方答应说回旅馆后再作出答复。回去之后,李鸿章回函给我说,将遵从我的提议,尽快在四天之内给予回复。于是在当天,我们便将媾和条约草案送达中国使臣处。该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中国确认朝鲜为完全的独立国国家。

(二)中国将如下土地割让给日本。

甲、奉天省南部的土地。具体为鸭绿江口之三岔子,三岔子自北部的方榆树底下,再自该处至正西的辽河,沿该河流往下抵达北纬41°,再沿同纬度抵达东经122°线,自北纬41°东经122°的点沿同经度至辽东湾北岸。辽东湾东岸以及黄海北岸的属于奉天省的各岛屿。

乙、台湾全岛即附属各岛屿以及澎湖列岛。

(三)中国赔偿日本军费三亿两库平银,分五年付清。

(四)以现在中国与欧洲各国签订的条约为基础签订新的日中条约,在该条约缔结之前,中国政府须给予日本政府及其臣民以最惠国待遇。

中国除上述逐项之外,还当做出如下的允诺。

(1)除原先以开放的港市之外,还当开放北京、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各港市供日本臣民居住和从事商业等活动。

(2)为运送旅客和货物,日本的轮船航线扩展至下列地区:(a)扬子江上游湖北宜昌至四川省重庆市;(b)自扬子江沿湘江至湘潭;(c)西江下游的广东至梧州;(d)自上海入吴淞江以及运河,至苏州、杭州。

(3)日本国民在进口时缴纳了原价2%的抵代税之后,在中国国内的任何地方,将免除所有的税金、赋课金和征收金。此外,日本臣民在中国所购买的制成品和天然货物,在申明了供出口之需之后,将免除所有的抵代税以及一切税金、赋课金和征收金。

(4)日本国民为将在中国国内购买的及进口的货物存入仓库,具有不缴纳任何的税金、征收金并租借仓库的权利。

(5)日本臣民以库平银缴纳中国的各项税费和手续费。但可用日本本位银币替代库平银缴纳。

(6)日本臣民可在中国从事各种制造业以及进口各种器械类物品。

(7)中国答应将着手去除黄浦江口的吴淞浅滩。

(五)中国保证将认真履行媾和条约,并许可日本军队临时占领奉天府及威海卫,并支付其驻军的费用(还有其他不甚重要的条款此处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