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抽痛了谁
中国封建帝制以治税权、治吏权、治礼权等核心权力而建构起集权专制体制,于明清之际达于巅峰。财税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完全由皇帝来作出裁决;治税、征税的权力,亦掌握在皇帝一人之手。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家族式国家(a household state)”,“在这种国家中,‘家长’控制着社会的大多数收入,他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成员需求或应当得到满足的需求的数量和品种来分配这些财富”[4]。在古代中国的千年长河中,曾先后历经徭役地租制、田租口赋力役制、租庸调制、两税法和一条鞭法等五大主流税制变革,但其本质上并未脱离自然经济税制和以农业税为主体的赋税结构。明代州县地方政权有赋税征收、地方治安、宣扬教化、生产建设四大职责,而尤以钱粮赋税为第一要务。[5]
有明一代,上至大内,下迄小吏,头上都有一个紧箍咒。这就是钱粮。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国家的财税收入。决定官员政绩观的是钱粮,因为地方官员在税收征管上承担着沉重的财政责任。如朝廷一再强调“九年考满就便铨注,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征解税粮成为官员考课的硬指标,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仕途前程。万历的“矿税”暴政罪大恶极,据估计他往各地派出矿监税使,当时全国进入北京的正常赋税是1461万两,而他私人的这种额外的搜刮,包括他底下的爪牙贪污的,达到了1700多万两。而曾经令国库盈余的“一条鞭法”改革亦成为虎头蛇尾的失败案例。
1. 帝国破产:失败的货币化税改与“抱金饿死”怪相
明朝的国家财政收入体制经历了从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从繁杂税制向简约税制转变的过程。一般来说,“贵金属将显示经济生活逐渐上升的趋势”[6],原始的货币化经济容易催生“强者愈强,穷者愈穷”的经济形态。由于吏治腐败、朝政朽坏,明中央政府未能及时建立起强有力的财政制度,导致财政管理纰漏丛生,在收、管、支等方面流失十分严重。[7]
以“收”而言,由于明中后期向货币财政体制转轨中,吏治废弛,政以贿成,官吏及猾民的侵欺舞弊导致田赋征收难以完额。一方面,官员“十分考成”之法有名无实,统治者对官员征不满额的行为“务为姑息”,官员“宽至七、八分,即为上考”[8] ,各级官员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官以八分为考” 的实际绩效考评机制导致20%—30%的赋税流失。万历三年曾实行的“于拖欠七分之中,每年带征三分”的追补欠税之法亦成为一纸空文,“轻宝易匿” 的税银成了贪渎成风的官吏们上下其手、中饱私囊的最好财源。另一方面,豪强缙绅大肆兼并土地,抗赖粮赋,占地最多、获利最丰,却成为“产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的特权阶层,把赋役负担转嫁到弱势农民头上。“小民或以十分之四五当十分之差,或以十分之六七当十分之差”,结果造成农民不堪重负沦为逃离乡土的流民,国家的可用税源与日剧减。张居正在万历时曾痛斥时弊道:“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9]
在“管”方面,“杂然而收,泛然而用”的粗放式管理方式,难以适应货币化税改之后的财政体制运转。一是政出多门,中央各部寺均可随时向地方加派。如户部“虽有会计之虚名,而无量入为出之实政”,且皇权独揽,户部尚书只是扮演了皇帝财政顾问的角色,其他5个部都在某方面卷入财政管理,任何一个大臣即便职责不在、学非专长也可随意提出财政事务的批评建议,甚至某县要从产地运进多少食盐都要由皇帝决断。[10]在一条鞭法之外,“鞭外有鞭,条外有条”的情形屡屡发生,形成了“地方一日未乱,则加派一日未已”[11]的恶性循环。而且,按惯例地方衙门只需按中央要求交纳赋税额数,对其办税过程中的收支状况并无统一审核。再加上当时官府“日用之费悉仰给于里民,……虽尺布斗粟,民悉供焉,里长因缘加派。大抵官取其一,里长取其二……有巡抚、巡按、巡茶、巡盐、苑马、寺乡、粮饷、即中,名目甚多,乡民衣服粗完者,王府籍其后,以贿脱免;则厅卫籍之,又以贿免。”[12]不论衙门还是军卫均肆意征管加派,局面纷扰不堪。二是田赋折银混乱,导致中央财政收入下降。
田赋货币化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税粮的折银价和粮食的市场价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剪刀差”。如明正德年间金花银的折价是每石2钱5分,市价高于折价1倍。到嘉靖年间,金花银折价涨至每石5钱,而江南粮价涨至每石9钱。由此推算,明政府每征收1两税银实质上相当于少收了8.8斗税粮[13],中央财政收入实际处于下跌通道之中。万历多次加派军饷,看来也有赋税欠逋、财力不足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当然,这些无疑都是国家税政失效和国家能力衰颓的具体表现。
就“支”来说,官方消费的恶性膨胀映射出帝国财政的畸变形态。特别是货币化赋税消解了实物赋税“量入为出”的物质基础,等于是打开了皇帝“寅吃卯粮”的透支消费闸门。如执掌宫廷酒醴膳馐的光禄寺,“先时止用十二万余,至正(德)嘉(靖)时,用至三十六万,犹称不足”。早在万历爷爷当政的嘉靖时期,岁入不抵岁出之半的情况已是常态,如1553年京边岁用骤增为银573万两,而当时太仓岁入只有银200万两。[14]
万历皇帝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消费欲望,成了随意侵占国库的“苦主”:万历六年,他下令太仓库每年向内府进送“买办”之银20万两;万历十二年,又以“内库缺乏,命取太仓银二十万”;万历十六年,再以“赐赏繁多,内库不给,于太仓银二十万进用”。据史料记载,万历初年户部岁额1461万两、内库岁入600万两[15],皇帝的个人开支相当于国库开支的41%,尽显国家财税支出结构重度畸形之弊。由此,“腐败加之宫廷生活愈来愈奢侈,意味着终究靠生产劳动供养整个帝国组织的农民所负担的赋税更繁重了”[16]。
值得一提的是,明正统二年(1437年),朝廷宣布“驰用银之禁”,拉开了“朝野率也用银”即国家货币化的帷幕。这使得被压制的财富欲望和资本芽苗逐渐爆发出来,也把明初统治者为垄断财富、推行纸钞的禁令彻底打破。130年后,万历之父穆宗登基不久,便于隆庆元年(1567年)批准了福建巡抚涂泽民的奏请,“准贩东西二洋”,境外白银开始大规模流向中国。[17]据统计,1570—1644年从美洲共计约有12620吨白银流入了中国。以至于丹尼斯·弗莱恩和阿拉图罗·热拉尔德兹提出,“世界贸易”在1571年即隆庆五年诞生。[18]然而,在银本位、货币化的冲击之下,金钱迅速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宰,在推动大一统的商品经济系统扩容的同时,也引发了“当今之世,无人不穷,穷于银也”的灾难性后果。
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监雅恩·皮特森·科恩曾在一次演讲中得意地“解密” 了从事亚洲贸易的秘密:“只要有了船,我们就有了最重要的香料。那么会失去什么呢?毫无所失,只要有些船,再用一点水注入水泵引动。”[19]有学者从这种无本万利的买卖中受到启发,把西方向中国输入白银比作“把水流注入油井”,采出来的是如石油般宝贵的物质财富。流水一样源源涌入的是一种“饿不能食、贫不能居”的贵金属,流出的是对资源和人力超限榨取而产出的丝绸、瓷器、茶叶、蔗糖等。中国学者为此提出:“正是白银,使统治者加大了对下层民众剥夺的强度,助长了聚敛和腐败的水平,以前所未有的速率消耗着社会成长的机能。白银推动着经济的轮子飞转,像抽水机一样把底层的财富抽向高处,阶级与地区之间的贫富分化空前加剧。”[20]
法国学者布罗代尔也曾指出:“贵金属涉及全球,使我们登上了交换的最高层。”[21]这在国际上最终导致了中国民族经济沦为西方附庸的严重后果,在国内则引发了以“赋税折银”为根本变化的“社会转型综合征”。随着白银从明朝官方非法货币向合法货币的过渡,白银货币化在整个社会和各个角落全面铺开,引发了一系列制度变迁和社会变迁。中晚明“屯田之法尽坏”,军费开支恶性增长以及边卫御敌能力急剧下降,是诸多负面变迁中尤为值得研究的案例。
明初实行严密的军屯制度,一度在永乐年间平均每年可收屯粮1030石[22],当时国家年均田赋为3182万石。军屯岁入相当于当时国家田赋收入的32%,可谓“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然而,由于军队日渐腐败,各级管屯官肆意兼并屯田,盘剥屯军,导致屯军不断逃亡,屯粮从永乐元年(1403年)的2345万石锐减为正德元年(1506年)的104万石。国家不得不拿出巨额白银军费以支付军饷,边饷节节攀升,由弘治、正德年间的40余万两猛涨到万历后期的近400万两[23],这也成为明朝财政危机、国家破产的一个根源。如明后期为取得战事胜利“三饷”加派,其临时性征税总额高达1630余万两,已相当于原有赋税额的65%,[24]无疑是竭泽而渔的败军亡国之策。或可一提的是,虽然都是由军费剧增引起了财政危机,但中国的军事行动主要是防御性的,与英国用于扩张和争霸等进攻性军事行动造成的经济动荡完全不同。[25]
此外,白银只不过是一种货币等价物,并不能够自动换来边塞的商品流通和生产繁荣。当境外白银源源涌入中国,在边际效应递减规律的作用下,“美洲白银的光辉时代无疑于17世纪中叶结束了”[26]。尤其是社会出现通货膨胀,银贱物贵,米谷等实物相当匮乏,市场一片萧条之时,危机就到来了。
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辽东经略熊廷弼就曾上疏道:边地“米粮踊贵异常,薥米每斗值二钱二分,粟米、黄豆每斗值二钱五分,稻米每斗值七钱,青草碗口大束值一分,每五六束不得马一饱,且无买处”[27]。
亚当·斯密也注意到:“从1630年至1640年,或1636年左右,……白银价值相对于谷物价值的降低,从来没有达到过这种地步。”[28]关键在于,白银单位价值下跌,同样数量的小麦和劳务必须支付更多的白银才能取得。
天启三年(1623年),刑科给事中解学龙就曾十分犀利地指出朝廷赋税体制积弊甚深:“民作奸以欺漕军,军作奸以欺漕官,官作奸以欺皇上,经数奸转挽之手,米化为糠秕沙土,……是化有用之六,为无用之一。”
在17世纪这种“欺君罔‘税’”的弊政之中,明朝更加风雨飘摇,从根本上失去了乾纲重振的最后一线希望。正如哈耶克所说:“也许令人感到更为可怕的是通货膨胀所产生的更为广泛的心理效应,它在整个社会中传播着对长期观点的漠视和对眼前利益的追求,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鼠目寸光的倾向已经支配了公共政策的取向。”[29]
崇祯元年,左光斗对朝廷发帑金100万两与辽东将士作饷一事评论道:“今日辽东之患,又不在无银,而在无用银处,……纵是富人,未免抱金而死,……不及数月,辽必无民,安能有兵?”朝廷“竭内地之财以供边,愈加而愈不足”[30]。
一面是税收不上来的窘境,一面是钱花不出效果的尴尬,换来的只是“抱金而死”的悲剧和军事失败的宿命,表明国家存续的财政根基已经朽坏。一位威尼斯商人曾说过:金属不管是黄的还是白的,“都是每个政府的神经,决定政府的脉搏跳动,构成政府的精神和灵魂,赋予政府的存在与生命……它能主宰一切……有了它,也就有了一切,没有它,一切都会变得死气沉沉”[31]。只不过对于晚明皇帝而言,失去了赋税基础的“白银帝国”同样将变得“死气沉沉”。
2.胥吏猛于虎:帝国财政失血的吏治“伤口”
明初为保护小农经济,曾由官方建起便于统计土地和赋役的黄册和鱼鳞册。但到了明中期以后,由于政以贿成、贪风日炙,每10年统计一次的地丁编审工作被严重破坏,地主豪绅疯狂兼并土地,勾连税吏逃避赋役,导致“无田之家而册乃有田,有田之家而册乃无田,其轻重多寡,皆非的数。名为黄册,其实伪册也”[32]。在“有地无立锥而籍逾顷亩者,有田连阡陌而版籍无担石者” 的情形之下,赋役制度的破败成为国家衰败的一面镜子。张居正改革之所以有所起色,关键是通过“一条鞭”抓住了帝国财赋这个“扭亏点”。
说到一条鞭法,最经典的定义见于《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梁方仲先生曾将一条鞭法的特征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等。各项税粮合并,采用统一的税则;各项差役合并;役归并到田赋中一体征收;赋原则上不再征收实物,役也由原来的力差、银差兼征改为统一纳银;在征收方式上由民收民解改官收官解,纳税人只需要交纳税银,至于田赋运送、差役征募均由官府负责。
在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无论赋役都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但是这种累进制的税收原则遭到了豪门大户的激烈抵制,由于豪强与税务经办人员的合谋,导致大量本应由富户承担的义务转嫁到贫民小户身上,相当一部分普通纳税人破家失业,最后也严重危及政府的财政基础。“即便是在货币经济中,估算收入和监控支出的交易费用也特别高。尤其是在缺乏精妙官僚机构的社会里,代理人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机会非常多。”[33]因此,针对直接与帝国税源发生联系的胥吏腐败的情况,一条鞭法放弃了累进税制,采取了近似于一刀切的比例税制,希图通过矫枉过正的措施,改变豪民猖獗逃税、小民不堪重负的状况。
简言之,一条鞭法试图打破的是执政体系边缘和末梢的次级代理人腐败。
费正清指出:“随着岁月的推移,帝国政府的利益与代表该政府的个人利益发生了矛盾。统治阶级能够逐步增加他们的田地,并采取各种手段来不缴田赋,如销毁税册,官方默许或伪造法律证件。这就产生了一种恶性循环,使仍纳赋税的农民土地增加赋税负担,而同时政府又很可能需要增加它的岁收。这样,越来越少的一部分土地要缴纳越来越多的税。结果就发生了农民骚乱。”[34]李约瑟和黄仁宇在谈到传统赋税体系也曾指出,“由于税收是直接从普通民众那里征收,国家自然极其讨厌那些有能力截留基层生产者收入的中间基层”,然而“各层面无休止的侵吞贪污倾向”[35]历来是一大税政弊端。
实行“一条鞭”改革之后,至少从理论上讲:针对里胥书手收受贿赂篡改田等之弊,不再区分官田民田、简化甚至统一田等,索性取消不同的纳税等则,所有田亩只按每亩粮食产量缴纳田赋,可以整齐划一的税率堵塞确定田赋纳税等则中的舞弊行为;针对赋税折纳或征收折色以及采用不同折纳比例产生的税收征管者从中渔利之弊,以法定的折合比率一体征银,可避免折纳环节的贪腐漏洞;针对劳役编派中不同役差轻重不均而产生的豪民避重就轻之弊,取消按户丁等级编派劳役,将所有差役合并征银,可使所有人户按统一标准承担劳役;等等。
“胥吏之蠹”如何蛀蚀执政体系?
基层官吏腐败的最大恶果是造成“底层碎片化”:即那些生存在乡、镇、村、街上的芸芸众生,被人为割裂成一个个由贪官恶吏把控的势力范围,既得不到顶层政权和上层官员的护佑和救济,同时也不得不在分割的土地上、分化的社群中苟活残喘。其中的一个深层原因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历来是一对矛盾结合体,京官与地方官也素来有一种复杂的共生关系。在京城位居要津只是一种政治资本,要谋取经济资本就必须假手地方。一来京官虽居庙堂之高,但身处天子脚下,要想上下其手中饱私囊无异于火中取栗;二来官场早已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地方官虽处江湖之远,但如同有自己捞取实惠的“采食邑”和“国中国”,所以京官一方面可以为地方官结交政脉、考选等提供门径,同时也需要到地方去经营产业、变现利益。于是,这些长于乡土、盘踞本地的底层胥吏,就成了“上天入地”的权力掮客和利益中介,也成了专制政权下“碎片化社会”的权贵门房和职业打手。
黄仁宇研究认为,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财政状态的努力。其实,从嘉靖十年三月御史傅汉臣进言倡行一条鞭法以来,其施行区域已从南方扩大至北方,屡兴屡废。但总的看来众议沸腾,如支持者宣称一条鞭法赋税均平、舞弊困难、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由于万历首辅张居正锐意图之,一条鞭法才得以成为通行全国的稳定制度。
一条鞭法执行之初,“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然而在现实面前,“这些官僚机构并没有被统治者完全控制住,官僚自利行为也没有彻底消除掉,结果往往是设计成统治者偏好最大化的政策,却扭曲成使官僚机构本身受惠”[36]。“一条鞭”抽得越响,官员们愈加上下其手不断自肥,帝国政治肌体的4道伤疤就愈加清晰痛楚:
—“预算外”乱加派
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万历十五年六月,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奏:“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挠民殊甚。”《通鉴》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 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 当时对一条鞭法失效的总结即是有治法无治人,认为一条鞭法不失为补偏救弊的良法,但是由于官吏贪得无厌,不严格按税法征收税银,巧立名目多征羡耗,具体承办税务的吏胥为使征得的税银落入私人囊中,又不惜在税银之外复活已被明令取消的各种劳役,最终导致律法失效。《续文献通考》卷 15总结说:“大抵历代立法各有因时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纵其奸,而闾阎受其困,虽复处除之诏屡颁,其及于民者能几何矣?苟无治人,虽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迨至万历末年加增辽饷、剿饷、练饷等,非但一条鞭法无法施行,明廷之财政也终告破产。(https://www.daowen.com)
—“预算内”滥征收
譬如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唐朝诗人杜荀鹤曾经有诗云:“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横征暴敛必然导致民生艰困,使得基本生活和再生产难以为继。而且,“赋税和强制征用改变了产权结构,从而降低了对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刺激作用”[37],导致了社会生产率的下降和税源枯竭、税基流失。对于统治者来说,这是类似饮鸩止渴的自戕式弊政。虽然“只要统治者提供了公共产品,并且只要求约定的款项作为回报,他们就能使自己成为剩余索取者,并将征收的额外岁入用于自己的目的”[38],但是横征暴敛终归难以久持,竭泽而渔必然自招祸患。
—异化的银本位
一条鞭法事实上正式确立了明朝中央政府的银本位货币体系。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的失败还有技术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一条鞭法简化了税收征管但是并未简化税务结构,虽然纳税人可以按易知由单上总的税额缴纳税银,但在地方政府的账目上,所有税目却一一保留、无法化简,官方文移更为复杂。中国整个税收结构和税收指导思想仍以农业税为主导,与一条鞭法的银本位之间形成“落差”。如一条鞭法的推行使农业税额增加,因为连门摊税、酒醋税、房地契税、渔课乃至一些商税都摊入田赋,使原本由商人承担的税收改由农民负担,因此被指责为“厚末病农”[39]。在黄仁宇看来一条鞭法的实施如果要带来某种确定的进步,就要求整个税收系统的根本性变革,包括政府预算体系以及金融体系的变革,而实际上这一变革并未发生,因此一条鞭法所产生的变化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注定要失败。
更为关键的是,在脆弱的帝国财税体系中,赋税货币化是一柄双刃剑,虽然有利于减民负、增岁入,但也引发了一个始料未及的“消费拉动”效应。[40]时人顾起元记载道:
役累重时,人家畏祸,衣饰、房屋、婚嫁、宴会务从俭约,恐一或暴露,必招扳累。今则服舍违式,婚宴无节,白屋之家,侈僭无忌,是以用度日益华靡,物力日益耗蠹。[41]
一方面人们的税负减轻,感觉到没有后顾之忧的百姓受侈靡世风影响,纷纷加入到“高消费”的行列,有的不惜“借贷费用,习以为常”[42],或者是“人无担石之储,然亦不以储蓄为意”[43],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超前消费、奢侈消费、炫耀消费泛滥成风。一条鞭法的颁行使晚明社会终于走向了一个“日益华靡”的高消费时代,对社会风气的转向事实上起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条鞭法从嘉靖年间在部分地区试行到万历年间在全面范围内大面积推广,在时间上恰好对应了晚明奢靡之风从起步阶段的和风细吹到极盛时期的狂风大作,这显然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44]
另一方面,由于白银作为显性财富的符号化、货币化刺激,使得好货拜金的扭曲价值观盛行,甚至发展到“何处非用钱之地,何官非爱钱之人”[45]。传统的礼义廉耻价值观一文不值,“才见黄金皆兄弟,忽看白刃起仇雠” 的实用主义价值观甚嚣尘上。顾起元当时就曾指出,“一条鞭法”以银纳税之后,从代朝廷征税的“粮长”到纳税的农户都变得不再爱惜粮食,粮食越来越少,农民出售粮食换取银钱的过程中还要受商贾盘剥,逐渐成了不能养活自己的“不自聊者”。此外,实施货币赋税使得农民从实物赋税中解脱出来,可以采用加种经济作物的方式来增加产出,出现“桑稻争田” 在所难免。
等到国家需要征收粮食扩充军需、补给边镇的时候,商贾们又以高价出售粮食,造成国库白银大量流失。威廉·阿特威尔在研究了1470—1650年的明朝经济后指出,500年前张居正新政失败的致命弱点在于在大规模进口白银的大背景下,改革过于依赖外贸、过于依赖世界货币市场供应。[46]还有些史学家认为“一条鞭法”加剧了城乡“二元化”和社会贫富差距加大,逼迫农民造反求生,甚至可以把明朝灭亡的责任记在“税改”失败的张居正身上。
实际上,“一条鞭法”无非是一个“减(民)负增(国)税”的政策,但今天从政策绩效的角度来看,短期增加了国库的白银收入是其“一利”,却同时存在侵蚀长期税基、影响粮食安全、引发奢侈消费、扩大贫富差距、激化城乡矛盾等“数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这样的政策选择显然是不经济、不明智的,至少是考虑不周、应对不详的。虽然这对张居正有些吹毛求疵之嫌,但这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万历税改失败的根源。
—衰退的控制力
韩毓海指出,由于当时的官僚阶级和士大夫阶级不善财政,甚至耻言财政,这种风气终明一代泛滥不治造成的结果,就是国家在与国内的豪强商人和大地主的博弈中必然失败。[47]一条鞭法以前的税法希望能建立一种按支付能力的高低承担税负的公平机制,一条鞭法则是在前法无法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的补救之法。“代理人与选民在瓜分某些垄断租金时存在着共谋。”[48]前法之所以失效,是豪民的抵制,里胥的弄巧,后法的失效表面看起来更多的是政府机构自身的问题,官吏的不廉、行政能力的欠缺等等。但根本的原因却是一致的,即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与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推行律法。
由于一条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对于薪俸微薄的州县官员无疑会产生巨大的诱惑,通过加收羡余,州县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这成为他们破坏税法的动机。官收官解对政府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地方官吏在变法中面临更多的责任,也同时得到了更多的权力。换言之,他们此时拥有了从变法中分一杯羹的机会。由地方官员和他们的属下所构成的这样一个利益集团,在破坏新法的过程中谋得了自家私利,搞垮了国家财政。
3.“法久则弊”现象与“黄宗羲定律”
和明中叶以前的税收制度相比,一条鞭法并没有改变赋税的总额,或至少目的不在于此。类似一条鞭法的“并税制”改革是一个典型的零和博弈,它仅仅改变了赋税征收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有“向来丛弊为之一清”的政绩效果,但却并未实际上改变纳税人的税负承担。“即便采用一条鞭法,许多县的税单仍然保留着各种各样的条目以及混乱的税率,只是每个单个的土地所有者的赋税总额合并了而已。”[49]特别是由于朝廷不断加派苛捐杂税,“条鞭既并杂范而征之矣。故原编存留,所以免杂泛之役。今皆裁作正赋起运,则杂泛不得不更派。是故,征愈急则银愈贵;银愈贵则谷愈贱;谷愈贱则农愈困;农愈困则田愈轻。田者民之所依,国之所宝也。而积轻之势,至有弃如敝屣者,有视如毒螫者”[50]。
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为邦本,“耕读为上”是核心价值观。费正清研究指出:“人口的密集使精耕细作成为必要并给它提供条件。这种经济一旦建立,就凭着其惯性继续发展。”[51]不论是大地主,还是小佃户,无不以土地和农桑为安身立命之本、养家糊口之源。然而,在不堪重负之下,往日的良田沃土成了如今的“敝屣”“毒螫”,地主抛弃田产,农民逃离家园,“邦本”尽失,国将不国。
传统中国的税法和税改,其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最吃紧的任务是维持社会安定。而在中国自成一体的农业帝国体制和集权国家形态下,国家治税权无可争议地归属于皇帝,虽然有官僚集团的牵制,但税率、税种的变更任由皇帝一人恣肆而为,具有与英国税权归属议会明显不同的“强权收入”特征。然而,这种“集权治税”帝国仍不免有两方面积弊:
一是“新法速朽”问题,即由于传统 国家从未将社会发展作为国家的任务,自然法律的目的也并非促进社会之发展,往往出现极为常见的“法久则弊” 现象。[52]类似一条鞭法这样的税改新法在颁行之始,或许可以起到缓解社会危机的作用,但时间一长,就自然地产生了各种弊病,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失去了法律的应有效力。
二是“良法难行”问题。如李约瑟和黄仁宇所说,中国古代帝制的“结构缺陷”是“在顶端的帝王权威与中层以下的大量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一个管理真空地带”[53] 。强大的利益集团与软弱的执行机关结合到一起,法律的有效性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软弱的执行机关无力推动法律的实施,而强大的利益集团将迫使执行机关向他们让步,代价是利益集团向执行机关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员提供现实的个人利益,最终的结果多半是法律成为一纸具文,而作为“邦本”的百姓所承受的苛捐重税依然如故。
这就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黄宗羲(1610—1695年)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指出的税制“三害”:
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三害说”是指历代赋税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由于赋税沉重,明中叶以来出现了十分严重的流民现象。
所谓“流民”,就是无产无业的流亡人口,主要是由破产农民、失业手工工人及逃兵等组成。明朝中叶的流民潮来势之猛,范围之大,均属空前。全国13个省是无省不有大量流民,北直隶、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浙江、福建、湖广、云南等地尤为严重。据明朝的官方统计,开国一二百年之后的全国户籍人口反倒出现了大幅度“负增长”现象,朝廷的官员不禁发出“国初户口宜少而多,承平时户口宜多而少,何也”[54]之疑问。
事实上,在明代科学家徐光启关于“夫三十年为一世”的人口自然增殖理论,并非是国家人口真的减少了,而是大量人口因不堪重赋苛政而逃亡,成了不在户籍之上的“黑人”。明朝的最高统治者对此现象并不讳言:“户口之盛衰,足见国之治忽。其盛也,本于休养生息,其衰也必由土木兵戎。”[55]然而,尽管明政府多方着力试图安置解决流民问题,甚至不惜动用武力,无奈国家的财富分配和赋税结构已然“定格”,处于重压之下的黎庶小民只能为了苟活而此起彼伏地踏上流亡之路。
而且,在明晚期的土地兼并狂潮之下,长江以南的大多数自耕农几乎绝大多数都沦为佃户,如江浙地区“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56]。那些靠力耕苟活的佃户为求生存,只得忍受高额地租盘剥,“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有的甚至高达两石者。[57]这些“无立锥之地”的佃农在朝廷“一条鞭”的抽击下“旧伤未愈”,不料又在地主的苛苦盘剥下“平添新痕”。
赋税弊政如何导致国家破产?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税改大都时兴“并税制”思路,即把从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诸税(赋、役)等“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同时,朝廷往往给百姓下发“易知由单”(即法定税目表),允许农民照单纳税并抗交税单外的杂派。如历史上的“征一法”“一串铃”“一条鞭”“地丁合一”等,莫不如此。[58]然而,人们发现每搞一次“并税”改革,就会催生一次杂派高潮,使税政改革流于形式。学者们用公式列出: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其通用公式为bn=a+mx。其中,bn为经过n次改制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税改次数。[59]在累进的算术级数下,芸芸草民陷入“越改越累”的重税怪圈:改革前,税种繁多且有官吏上下其手,但这些税种几乎囊括了国家可征收的税种,使后来者难以再立新目;然而,并税改制后,尽管“正税”中已把以前的杂派合并了,但统治者很难抑制在单一赋税外重新加派的“冲动”。赋税实际上是国家和国民之间的一种信用契约。当古代王朝开始横征暴敛,等于把黎民百姓逼上无法“履约”之境。此外,地主劣绅与收税官吏串通一气,把自己列入免赋役的档册,使国家税政被蛀蚀一空。如唐朝天宝十四年(755年),全国免税户占全国总户数的1/3,免税人口竟占全国总人数的5/6以上,大规模逃税使唐初的“租庸调”制由衰而垮,也让“替富人完税”的底层民众不堪重负。此时,“皇帝成了恶人,官僚成了坏人,胥吏成了敌人”—国家机器失去了公信力,过去的“父母官”变成掠夺型国家的刽子手。“迎闯王,不纳粮”的李自成农民起义,实质上就是在帝国税制的“死穴”上插了一把钢刀,在一呼百应中埋葬了朱明王朝。
于是,大江南北的佃户斗争势如洪水而起。苏州等地的佃户甚至成千上万人相约“勿得输租业主,业主有征索,必沉其舟毙其人” [60]。由地租而引发的强势地主和弱势佃户的矛盾冲突,成为晚明社会的又一座“活火山口”。而这些“沉舟毙人”的佃户有着浓厚的“仇富、仇官”情节,不但屡屡成为抗租、罢市、闹衙等社会暴动的参与者,而且还充当了白莲教起义和李自成、张献忠等农民起义的生力军。
可以说,守土劳作、“税自所出”的佃户原本是帝国赋税体系的脆弱草根,当“民困财竭,一遇大荒,流移过半”,连他们也加入到流民行列,那么,大明王朝几乎等同于被“连根拔起”、飘摇无期。再加上万历矿税之害,那些穷凶极恶的矿监、税使所到之处,“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迁徙,卖子抛妻”[61]。“流民社会”的形成,一方面破坏了国家的正常赋税基础,另一方面又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不确定风险,为最终酿成明末大起义埋下了伏笔,也成为王朝衰败的明显征兆。
当代学者们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了“税久则弊”的“黄宗羲定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即黄宗羲所称之“积累莫返之害”。实际上,国家的税收不降反增,国家的税源亦压缩到弱势群体身上,由于“富家隐藏逃户,辟地多而纳粮少,故积有余财而愈富;贫家地少而差役繁,故典卖田宅,产去税存而愈贫”[62],造成了“穷人替富人缴税”“越富越少缴税”的恶性循环。而衰败的国家和朝廷一方面是熟视无睹,另一方面在自上而下的怠政黑洞中也已无力回天。“帝国的整个财政机构太过陈旧,难以应付由全国性的紧急情况所引发的种种问题。”[63]而且,由于皇帝是行政者、立法者、执法者的结合体,也是制税权、司税权的源头,一旦皇权的专制性和掠夺欲突破了赋税极限,则将重复“农民起义—统治初期轻徭薄赋—财政大为好转—国家经济繁盛—统治者骄奢贪逸—财政危机出现—苛捐杂税繁重—农民起义爆发”的发展模式。[64]最终,税政之弊导致了民生之艰,民生之艰引发天下大乱,这是帝制衰亡和官治衰败的一个基本规律。
税权滥用是权力透支的具体表征
皇帝家天下,财富甲天下。万历在搞垮国库的同时,内库即自己的“小金库”却是异常充盈。这种极端不正常的财富分配状态的形成,依托的是集制税、征税、司税、用税诸权于一体的治税权。治国须治税,反腐防滥税。健康、可持续的财税政策是决定执政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折射施政行为亲民度、廉洁度的特殊参考。税收法定原则即对国家征税权力进行法律规制,是现代国家法治的重要特征,依法治税具有依法治国的先导性作用和基础性政策含义。要想长治久安,规避腐败之患,必须把税权关进制度的铁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