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模式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行政审批局模式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专业行政与综合行政的关系

行政审批局改革的目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审批权力全部集中至审批局内,“职能整合”与“专业分工”要适度、均衡,不能过于教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重点除了“集中”之外,还要考虑“相对”,不能仅追求一时的形式和指标,为了集中而集中,应根据实际发生过程中真正有利于管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办事方便,审慎考虑哪些事项适合划归到审批局统一管理,哪些还是由原职能部门行使更为合理,行政许可权的调整和集中首先要依法依规,要符合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相关程序;同时,行政许可权应该是业务关联性较强,便于集中的事项,而专业性较强且法律有明确规定许可权行使主体的审批事项,则不宜简单地集中并转到一个部门;另外,中央政府的试点要求中只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但其他与许可事项紧密关联的行政服务事项,如证明、认定等事项仍由原审批部门进行办理,对相对人而言,办理流程非但未简化反而更加复杂。这类事项能否与行政许可权一并集中,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2.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 (https://www.daowen.com)

由于行政审批局没有对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中需与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对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条条”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云平台仍然会存在“信息孤岛”的现象,有相当一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审批监管系统从上至下封闭运作,行政审批局审批系统接入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使用国家或省级垂直审批系统的部门,因此,审批局实际上又被这些专网分割成了各个部门,审批信息不能共享,造成行政审批局本身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如果要达到审管同步的目的,审批局还需要按照云平台的数据规范导出数据文件,在规定时限内把审批数据上传到指定服务器上,这样就存在审批数据更新速度较慢,审批局办理业务时因存在“多套系统、多个流程、多次录入”的问题,在实现提升效率的目标上体制障碍亟待破解。

3.依法行政与试点容错的关系

依法行政,是政府履职的基本依据和要求,行政审批局改革也概莫能外。但是在实践中,改革就是要除弊立新,要敢于挑战计划经济时代的理念,并立足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的原则指导,建立新的制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突破法律法规的“框框套套”,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从这个角度上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再梳理的过程。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中不仅各地编办压力较大,法制办的任务量也相当繁重。从中央政府的试点精神看,要求和鼓励突破常规、打破传统,这也是试点不同于非试点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牵头的一线工作者就容易面对“违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但又的确是为改革着想没有任何私利考量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和出现问题“被问责”的“风险”。虽然国家自上而下都提出鼓励改革,建立容错试新的环境,但缺乏明确细化的制度规定,这使得一些在基层想改、该改的问题推进较难,“知难而退”的情况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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