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的进展情况
2017年以来,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其典型标志就是十九大报告中关于“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提法,这一提法无疑是新时期构建政府职责体系和协调政府间纵向关系的总体战略部署;此后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更是进一步落实了改革措施和改革步骤。
关于“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这一论断,至少涵盖三层含义。
其一,关于“省级及以下政府”的表述意味着央地关系的细化和具体化,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至少可以分为“省级政府”和“省级以下政府”两类。以往的改革通常对中国政府层级做“中央”和“地方”的二元划分,即笼统地将省级及以下政府作为整体进行表述。但是,由于我国疆域广阔、人口众多,一个省级政府所管辖的区域和人口就不少于西方某些国家,加之公共行政事务的高度复杂性,以及我国正处于战略转型期的历史背景,客观上应当更多地考虑省级政府在政治结构和行政运行中的特殊性,尤其是不能简单、笼统地将省级政府与省级以下政府等量齐观。关于“省级及以下政府”的提法,在中央与地方二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旗帜鲜明地将中国的政府层次分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省级以下政府”三类。相应地,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不同层次的政府应当要进行区别化的改革。这种细化和具体化对于未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无疑能够起到关键性的指导作用。
其二,关于“更多自主权”的表述体现出央地关系调整思路的变化,意味着中央意识到当前赋予地方的自主权与地方应当发挥的关键作用不相匹配。在以往央地关系调整历程中,虽然在原则层面坚持要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中央在各类事务上是掌握决定性权力的,地方虽然拥有一部分自主权,但是体量比较小,而且随时面临着被中央收回的危险,央地关系调整过程总体上表现出的“权力收放循环”特征就是明证。或者简单地说,在“中央”和“地方”这两个积极性里,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得还不够。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应当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表明中央在研判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意识到,当前央地关系中的主要矛盾并不是中央的积极性发挥不够,而是地方的积极性发挥不够。借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方式,无疑可以刺激地方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以便更快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建设。
其三,在“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改革实践过程之中,必须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中央政府在行政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并不简单地意味着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大的权力,更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权力,恰恰相反,改革的根本点在于,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央主导的前提下,结合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区政府的实际情况对地方政府进行赋权。这既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的关键力量,还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核心支柱。否则,改革很可能陷入地区恶性竞争的窘境,甚至滑入分裂主义的渊薮。
简而言之,在改革的全面推进阶段,值得关注的要点有二。(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关于“层级差异”的理念有了新的突破。以往改革虽然也强调要结合不同层级政府职责特征、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但总体上讲得比较笼统。十九大报告在“层级差异”这一点上做出了细化和具体化,旗帜鲜明地将中国的政府层次分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省级以下政府”三类,从而在原则层面上突出了“层级差异”,也为下一步具体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第二,关于“自主权”的理念为有限度地突破“职责同构”拓展了制度空间。长期以来,在纵向间府际关系处理上,我国更加偏重于强调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服从、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服从。这种偏重当然是必要的,对于中央把控改革节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这一制度结构往往也容易导致地方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受到限制。此次关于赋予更多自主权的提法,进一步明确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又进一步突出了“层级差异”,并借助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改革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政府权责边界,从而为有限度地突破“职责同构”、构建政府职责体系和调整政府间纵向关系拓展了制度空间。
总体来看,关于2014年以来政府职责体系与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发展情况,可以从“重要文本”和“典型特征”两个方面归纳如下(见表1):
表1 2014—2017年政府职责体系与政府间纵向关系改革实践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