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总体状况
1.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已全面公布
权力清单制度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了可喜成就。截至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已面向全社会公布了全国31个省级政府(除港澳台地区外)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各省级政府已经公布了权力清单。[1]从公开方式上看,大部分地方政府权力清单采取网页查询的方式,少数采用文档下载的方式。省级政府官方网站、省级政府权力清单编制机构官方网站成为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公布平台。从编制的依据上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法规、行政规章成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编制的主要依据,也有的地方政府将一些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编制依据的范畴。从公开的内容看,除政府权力清单是必须公开的内容之外,大部分省份也公布了责任清单,有的省份还追加了负面清单等自选项目。从权力类型上看,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定主体通过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确定行政权力类型的名称,通过表1可知,当前,省级政府权力清单确认的行政权力类型的名称共有27项,在列出行政权力类型之后,31个省级政府(除港澳台地区外)权力清单都对行政权力类型的适用条件、运行边界做了明确说明。
表1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各项行政权力数目统计

资料来源:各省级政府政务信息网站。
从发布主体来看,大部分地区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天津、河北、山西、江西、湖北、广西等6个省(区、市)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布,内蒙古、云南两个省(区)由审改办这一特定类型的专职机构负责发布,而贵州、新疆则由省(区)级政府的编委办负责发布(见表2)。
表2 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发布主体统计(https://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各省级政府政务信息网站。
在此基础上,一些省份还出台了实施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配套措施。在权力清单的运行上,浙江省、甘肃省、山东省、江西省等省份创新了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运行方式,有效地将信息化与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具体内容相结合,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有效推进创造了较好的条件。2016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除新疆、重庆、贵州、西藏之外,其他28个省级政府均已编制了其省级政府责任清单。2017年6月,根据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我国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2.市县级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建设稳步推进
市县级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是推动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基本成型以后,市县级地方政府也逐步将制度创新的着力点转向各类权力清单的规划和编制。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作为浙江省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试点,以清权、减权、制权为核心内容全面开展行政权力的削减和编制工作,拉开了县级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编制工作的序幕。随后,济南、武汉、广州、南京、宁波等市县级城市都公布了自己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推动了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截至2017年底,全国多数市县级城市已公布了其地方政府权力清单,但是完善程度不一。部分市县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权力内容规定细致,法定依据完善,甚至可以根据本地政府管理现状在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而部分市县地方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则存在敷衍情形,存在权力清单内容笼统,权力运行流程、监督方式基本事项不健全,权力依据不规范等问题。
3.乡镇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尚待健全
目前,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在区县层面得到了普及,但在乡镇政府层面还没有展开。权力清单制度是一种现代化的政府治理工具,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丰富的智力资源,而乡镇政府处在政权体系的末梢,其智力资源相对稀缺,缺乏独立实施权力清单制度的物质条件。从政策层面来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乡镇政府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编制和公开工作由各省级政府研究决定。”这给乡镇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工作留出了较大的空间。但是,乡镇政府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沟通最直接的一级政府,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工作依然艰巨。尤其是在一些交通相对闭塞、经济比较落后的乡镇,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工作的完成可能仍尚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