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制度的本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权力清单制度的本质

从权力清单的依据来看,有学者认为其本质就是公共权力的法定化,“政府依法律产生”要求政府的各项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即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权力清单制度充分体现了“政府法治论”所主张的民主政府、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平民政府等内容。[11]罗亚苍则从权力清单控制的对象分析角度,认为其本质在于规范政府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以控制行政权力,实际上是以清单方式列举行政行为。[12]从权力规制的角度来看,胡税根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制度事实上确立了以确权规制、用权规制、评权规制和督权规制为要素的政府权力治理的新模式,依据法律、法规限定和确定公共权力的范围、职责和标准,做到依法治权,使权力规制这一治理机制具有足够的合法性。[13]有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指出,权力清单的逻辑起点在于对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确认、清理、归纳,清单编制的过程类似于法律汇编的过程,因此,权力清单的属性是一种“以法律汇编形式”表现的行政指南。[14]苏艺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就权力的设定依据而言,权力清单具有法律汇编的属性;就权力的运作方式而言,权力清单在不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前提下,还体现一定规则创制的属性。[15]沈志荣等学者从法治的角度思考权力清单制度的本质属性,他们认为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改革就是将现行的行政权力,通过清单形式进行法治逻辑的解读,在公开列举的平台上,展示权力现状,思考权力体量,规范权力边界,并进一步规制权力运行、确定权力走向。[16]各学者对于权力清单制度的本质说法不一,但其实质上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将权力细化为具体的目录并主动公布权力事项,使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透明化,保障公民权益。(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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