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督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地方政府督查

在2017年,地方各级政府开展了丰富的综合性和专项督查活动,包括自查活动和针对下级的督导活动,许多地方政府制订了“年度重点督查事项”“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等。部分地方还结合自身需求和特点,对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创新。

在地方层面的督查活动中,河南省人民政府对督查机制所做的调整和优化较为典型。[7]2017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集中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强调要避免多头督查、重复督查,规定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以省政府名义各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督查。集中督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省长批准后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组织,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包括:

一是规范督查活动。省政府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开展督查活动。省政府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开展的实地督查活动,要提交督查计划和督查方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后方可实施;省政府或省政府批准成立的领导小组(委员会、联席会议)开展的实地督查活动,由领导小组(委员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报省长批准后实施。

二是整合督查力量。省政府办公厅在组织开展集中督查时,加强与省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省政府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开展实地督查活动时,要围绕中心工作,建立完善统筹协调机制,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内容、集中人员的方式开展。(https://www.daowen.com)

三是改进督查方式。防止督查“形式化”“模版化”和走过场,少听汇报、少查文件。坚持集中督查与常态化督查相结合,随机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在实地督查中,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分清重点、区别对待,提高督查效率。

四是完善督查评价。注重求实求效,不以是否发文、是否开会和发文规格、会议规格高低作为衡量工作落实的标准,重点督查工作推动情况和政策落实效果。要拓展督查成果运用,将督查结果作为被督查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推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并在资金、项目、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激发调动干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是严格履职尽责。在督查工作中,督查人员要严格认真开展督查活动,客观反映督查情况,公正评价被督查单位,不得隐瞒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是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和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认真落实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不得违反廉政规定;督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请假,须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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