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还是专项:转移支付结构研究
第一,“专项派”。这些学者倾向于认为,当前制度条件下,专项转移支付更适合。杨志勇明确指出,专项转移支付能解决许多一般性转移支付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最低转移支付所对应的公共服务水平)提高问题,例如义务教育、卫生健康服务等。[2]
马光荣等基于1997年至2009年县级层面数据和中央对国家级贫困县资格的划分,采用断点回归方法估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显示:两类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经济增长都有正向作用,但是专项转移支付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大于一般性转移支付。[3]
李万慧也认为中国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合理选择应以专项补助为主,无条件补助为辅。这是因为,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改革受两个条件的约束,一个是财政收入过度分权的现状构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改革的首要约束条件,另一个是中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构成财政转移支付改革的首要约束条件。[4]
这派学者批驳了“一般派”,指出在我国财政管理不够规范,对地方政府监管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盲目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一方面可能会大大削弱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缺少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公共服务的约束,可能使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责任处于一种放任状态。[5](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一般派”。这派学者明确指出,一旦转移支付主要通过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来划拨,上级必然不如地方政府了解本地情况,转移支付肯定难以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特别是快速转型过程中地方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很快,专项支付就不得不经常调整,但调整又肯定存在滞后,容易造成严重浪费;专项支付掌握在各部委手上,而后者审批项目程序复杂、内容交叉,资金也难以整合,就进一步加大了浪费;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专项资金灵活性远远大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会出现“跑部钱进”的强激励,甚至可能出现从中央到地方、从审批者到跑项目者的群体性腐败。专项转移支付过多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加大了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问题。中央部委在设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目标时,一般难以准确估算不同地区实现该目标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就可能有人为夸大政策执行成本的倾向,并以执行中央部委政策为借口扩大支出规模。中央各部委为强化对地方对口部门的控制力,必然会尽量争取本部委的专项转移支付,结果是中央部委联合地方对口行政部门一起向中央财政施加压力。同时,地方也借机联合中央部委倒逼中央给地方财政补缺。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中央部委与地方的“共谋”[6]。
具体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当前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占比偏大且资金安排较为分散的问题,不符合基层实际需要,也不利于县级统筹财力,而且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基层配套较多,加剧了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由于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合理,造成县级真正可支配财力较少,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在没有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挤占、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垫付项目建设款,造成大额暂付款挂账,也在账面上形成无法收回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此外,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时间较晚,资金层层下达到基层时,接近年底或错过项目最佳实施时点,影响支出进度,造成资金沉淀。[7]
因此,学者们认为,应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因为这样客观上能够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效应较为明显,可以让地方政府付出更高的财政努力,且是一种较为公平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8]。
第三,“双面否定派”。这派学者认为,一方面,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均衡性资金占比偏小,在均衡地区间财政能力方面效果甚微;另一方面,相当部分的专项转移支付被行政性分割,呈现“小、散、乱”特征,难以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及矫正地方政府行为的作用,反而助长了“跑部钱进”、寻租设租乃至“鞭打快牛”等反向激励。[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