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问题
2017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初步实现对当前地方政府主要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监管政策全覆盖。由于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还未解决,如政府和市场边界未能清晰界定,政府支出范围和标准缺乏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尚未建立,个别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
1.债务规模总体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存量债务规模较大。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6.4万亿元,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5.1%,比2016年末净增加1.15万亿元,增长7.5%,债务规模总体保持缓慢上升态势。二是新增债务需求仍然较大。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16300亿元,比上年增加4500亿元,除宁夏新增债务限额同期减少232亿元外,其余各省市新增限额均有所提高,尤其是债务规模较大的江苏、上海、山东等省市新增限额增幅较大。
2.部分省市偿债能力弱化。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走弱,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滑,加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后,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影子银行”渠道也日益收紧,各级地方财政在剔除促发展、保民生以及中央各类政策、项目配套资金等支出后,能够安排用于还债的资金较为有限。通过2017年财政赤字率和债务余额、新增债务限额等数据比较分析,如辽宁、内蒙古、贵州等地区由于债务规模较大,新增债限额规模相对较小,反映出部分省份的债务负担相对较重。
3.地方变相举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变相举债,部分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存在回购合作方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变相举债行为。一些地方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原则上应通过既有预算资金购买的公共服务,扩大为通过未来年度资金购买当前建设工程,实质上是变相举债。部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个别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求地方政府为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回购提供担保。 (https://www.daowen.com)
4.隐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由于各地对哪些债务应当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尚无统一标准,一部分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并未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统计范围,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来源途径多样,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政府给企事业单位担保等方式。当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期限、利率、资金投向、融资渠道等信息均不公开、不透明,不利于市场判断此部分债务的风险程度,并且大部分隐性债务资金投向的是交通、水利等公益性项目,收益率偏低,政府往往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维持资金周转,进一步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系数。
5.债务风险防控有待加强。目前,各地尚未建立全面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制度,各部门的债务统计口径和确认标准并不统一,有的认为部分或有债务应当归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有的提出或有债务中确需政府履行偿债责任的债务没有落实还款来源。除已经统计的融资平台等或有负债外,社会保险欠账、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转化为政府债务。同时,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往往在地方政府债务中占比较高,由于融资平台大多资产负债率高,持续融资能力不足,在当前金融严监管的形势下,融资平台债务向政府转移的风险加大,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6.政府信息公开有待完善。目前,政府向人大提交审议的债务信息没有明确标准,对外公开的数据主要包括新增债务、置换债务、余额限额等总量数据,缺少债务资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偿债计划、限额分配机制等人大代表和委员关心的详细内容,人大监督难以开展实质性审查。同时,对政府或有债务情况是否向人大报告也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信息对社会公开的内容标准还未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