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统筹建立各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国家层面统筹建立各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由于政府各部门职能与工作内容具有显著差异性,因此,既不能简单化地制定统一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导致与各部门实际工作不接轨,也不能由各部门各自为政,导致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不具有可比性。2017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自评已实现100%覆盖,自评指标中包含定量与定性指标两类,其中,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两类,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与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由于定性指标评价的主观性较强,2017年度出现了多个部门自评分数接近满分的情况,影响了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与可比性。2017年中央各部门和部分省级政府已经制定了各自的部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未来应当在此基础上,由中央各部门与财政部协同,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包括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的标准化,尤其是主观指标的操作化和标准化,从而指导和规范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https://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的主体构成,其中自评是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价,评价主体与评价对象的统一的优点在于信息资料便于获取,但也容易由于部门利益导致评价结果过于乐观。由专门部门或独立第三方负责绩效评价虽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但又会带来机构膨胀和增加财政支出等问题。因此,如何调整部门绩效评估的主体构成,以及如何协调其评估工作职责等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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