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康歧视
2025年11月13日
五、健康歧视
健康就业歧视,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且与执行工作所需要的身体状况和条件无关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健康就业歧视问题在过去主要表现为对残疾人的歧视,现在的形式则更加多样,近几年比较常见,主要表现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2008 年6 月,硕士研究生刘杨与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签订就业协议,约定毕业后在该院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随后,刘杨被该院分配至由甘肃市政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管理的该院勘察分院工作,任助理工程师一职。同年8 月,研究院在组织新员工进行体检时,违反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同意即对新员工进行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体检结果出来后,因刘杨被查出乙型肝炎(大三阳),当即被停止安排工作。直到刘杨按要求持医院开具的证实自己仅系乙肝携带者并非患者的证明,要求恢复工作时,仍然遭拒,并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2]刘杨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为由状诉甘肃市政工程承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补偿金总计8750 元,并赔偿3 万元精神损失费。据悉,此案是《劳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的甘肃省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