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环境规划的概念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1.2.1 环境规划的概念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世界各国共同探讨了保护全球环境战略,一致认识到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缺乏环境规划是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指出“合理的计划是协调发展的需要和保护与改善环境的需要相一致的”“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需加以规划”“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取得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必须委托适当的国家机关对国家的环境资源进行规划、管理或监督,以期提高环境质量”。根据会议所提出的环境规划原则,各国开始编制环境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环境规划写入环境保护法中,这为制定环境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环境规划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安排。

环境规划的目的在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使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环境规划实质上是一种为克服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的盲目和主观随意性所采取的科学决策活动。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首要职能,是规划管理者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做出的具体规定,是一种带有指令性的环境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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