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稷王庙大殿用材制度分析

6.万荣稷王庙大殿用材制度分析

表3-5-12中7类构件校正后的广厚比在(1.55,1.69)的区间内,较《营造法式》规定的3︰2比例稍大,而栔高和材高之比分布于(0.41,0.46)的区间内,与《营造法式》规定的5︰2的比例相近。因此,在进行大殿材等的分析时,首先应确定其份值,以《营造法式》材份制度“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的规定,稷王庙大殿的份值=材广÷15÷营造尺长。

表3-5-12 稷王庙大殿外檐铺作高为一材的构件尺度表 (单位:毫米)

图示

表3-5-12中7类构件材广在(198,212)的区间内,表3-5-13以此区间为界,并以1毫米的间隔列出材广可能值,结合宋尺可能尺寸进行材等计算。由于《营造法式》对不同材等的份值规定精确到0.01寸,因此将材等计算结果保留至0.001寸。(https://www.daowen.com)

在表3-5-13中计算得出的180个数值中,位于(0.44,0.45)区间内的数值有54个,平均值为0.442寸。

在《唐代木构建筑材份制度初探》[21]一文中,通过比对出土唐代筒瓦、瓦当与宋《营造法式》中的筒瓦制度,认为唐代筒瓦、瓦当等级序列与宋《营造法式》材份制度序列有明显的相似性,并通过与现存相关建筑的互证,认为《营造法式》份值序列中,0.5~0.4寸间的递进关系与该文所推唐代材份递进关系一致。由此得出《营造法式》中四等材至六等材的规定承自唐代旧制。

因此,可以认为,早于《营造法式》的稷王庙大殿用材以四寸四厘为一份,即《营造法式》所规定的五等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