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
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是对教师道德认识的深化。它是教师道德内在的属性和层次结构,决定着教师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可以做这样的表述: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矛盾的直接反映,是在各种利益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从调节教师行为的需要中产生的;教师道德在种种利益的矛盾中具有调节职能,调节的方向是有利于教师团结合作,为培育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教师职业道德的调节职能在教师道德中具有更深层、本质的意义。
1.从教师道德的调节职能看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
教师劳动过程为什么需要教师道德来调节呢?这个问题是从这样的事实中提出来的:教育的制度、目的、内容和方法取决于社会经济关系,取决于由现存的劳动分工制约而需要塑造的一定类型的人才要求,而教育的制度、目的、内容和方法等又是上级规定的。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教师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是由客观决定的,还是由主观选择的呢?如果教师劳动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是由客观决定的,那么教师就不必为一切行为负责,不仅没有教师道德调节的必要,也不存在教师道德问题。如果教师劳动过程中一切行为都是由主观选择的,那么教师就要为一切行为负责,而事实上教师又不能违背上级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坚持辩证唯物论,反对机械的必然决定论和绝对的意志自由论。从辩证唯物论来看,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必然性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发生作用的,这种趋势是在同与之相对立的一些趋势的斗争中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而为自己开辟道路的。教育劳动中的客观决定性并不像机械上的制约关系那样具有绝对的性质,教师在客观决定性面前,实际上既能够选择任何一种现存的趋势,也可以选择实现这种趋势的手段、形式和方法。教师有一定的活动自由和选择自由,就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教师的行为有政治性的、经济性的、道德性的。我们需要用教师道德的意识和规范来调节教师道德性的行为。
需要教师道德调节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呢?其基本事实是教师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的矛盾。教师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的矛盾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各种利益的矛盾归结起来,基本上是社会利益、职业集团利益、教师个人利益相互之间的矛盾。教师个人利益表现为力求以耗费较少的精力和时间来获得最好的效果,力求改善劳动条件,摆脱不必要的负担,选择有利于表现自己个性的教育劳动形式或措施,等等。职业集团利益表现为争取教师职业的社会威望,创造教育事业的有利条件,促使教育工作者相互之间的合作和谅解,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等等。社会利益集中表现在对人才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上。这些不同的利益及其相互之间的矛盾,在教师劳动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在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下,这些利益矛盾不是对抗性的,共同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本质的表现,而某些个人利益有助于实现集团和社会的利益。然而,错误地理解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集团利益之间的关系,因而在自由选择时偏重于某一种利益,都是经常发生的事。发生了这种或那种利益上的相互冲突之后,除用行政措施解决行政问题外,对道德问题则必须采用教师道德来调节。
教师道德调节的主要标准是什么呢?教师道德调节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是有助于促进教师之间团结合作,二是有利于保证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标准不在人的意识之中,而在社会实践之中。所谓有助于促进教师之间团结合作,就是有助于最好地组织教学过程,有助于教师对学生施以最好的影响,有助于参加教学、教育过程中的全体人员和教师采取一致行动。所谓有利于保证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就是在教师的活动和行为中,只有那些能促进塑造符合社会需要人才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符合教师道德的,现阶段就是要有利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两个标准,看起来是统一的,实际上经常发生矛盾。表面看来,只要教师团结合作,就会有利于人才培养,但事实上,从教育劳动中产生出来的教师道德,有时有助于教师之间团结合作却不一定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并符合社会规格。在这两个标准发生矛盾时,我们应该以有益于人才培养并符合社会规格为最终标准,并尽可能把两个标准统一起来。这两者的统一,是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统一的引申含义。教师道德的最深层、本质的方面还是要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https://www.daowen.com)
2.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看教师职业道德本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规范,与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其他行为规范,如法律规范、政治规范等,在约束和引导人的行为方面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它不是由政治的、行政的机构制定,也不靠强制的、威胁的手段去维护,而是由人们约定俗成,并且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护。而道德现象就是指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道德关系则是在一定经济关系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道德价值观,或者说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作为伦理学分支的教师职业道德应当指向教育领域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媒体三要素。它具有目的性、实践性、双边性、多功能性等一般特点,且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许多道德现象需要我们去认识,存在许多需要界定和优化的道德关系。这些教师职业道德现象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教育工作者必须将其上升到社会意识的层面上,即形成科学的教师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和原则的认识体系,并以此建构优化的道德关系。教师职业道德的形成过程,从认识论来看,是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从道德的个体发生来看,是从外在内化到内在外化的过程,是客体主体化的过程。教师职业道德应以回答和解决教育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和挑战为任务。教师职业道德就是要揭示教师职业道德关系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矛盾的种种表现,并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总结出反映这些矛盾发展变化规律的理论,确定解决这些矛盾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提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以及进行道德教育、提高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要紧密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实际情况,脱离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去研究教师职业道德,必然会使研究陷入空想和盲目之中,其研究结果指导实践的功效也就不尽如人意。素质教育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的主旋律,是从传统教育向未来全面发展的理想教育发展的中介过程。素质教育的提出集中反映了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要求。素质教育指导思想的落实直接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因此,只有以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分析和规范教育活动的不同环节、不同方面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才能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社会、学校、教师所接受和认同。教师职业道德也因此会切实地发挥其特殊的规范调节的作用,以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推动教育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