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幸福观的培养
1.教师的幸福感受与追求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
教师的幸福感受与追求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至少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职业意义,并将自己的生命与之联系起来。教师要了解自己从事教育的使命何在。对教育事业的神圣性没有体验的人,无法体会教师的幸福。其次,教师必须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人生境界。我们知道,幸福能力的大敌是享乐主义或对生活的庸俗理解。一名没有较高精神追求的教师、缺乏起码道德水平的教育工作者极有可能沉溺于感官生活,习惯于病态的幸福,从而失去对真正幸福的感受力和创造力。最后,教师自己要有对教育活动的主体实践能力。道德主体的能力不仅包括正确的价值观念的确立,而且包括将自己的价值理想付诸实践并取得成效的能力。一名无法进行创造性劳动且无实际收获的教师,无法体会教育劳动的乐趣,当然也就不会具有幸福能力。教育活动主体的实践能力实际上就是我们要提倡的教师幸福能力。
2.幸福能力的培养
幸福能力是指对幸福的感受力、创造力。幸福能力的培养需要教师具有良好的精神品位和德行,以及创造或实现幸福的其他条件。幸福实际上是主体目的性实现的自由状态。因此,幸福能力就是主体实现目的和自由所需的主观条件。
3.教师应当具有的幸福能力或技术性能力(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其主要包括本体性知识、背景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三类。本体性知识是指教师所教科目的学科专业知识。背景性知识实际上是教师应有的综合性的文化涵养。条件性知识是指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包括对教学过程规律性的认识,对教育对象的了解,等等。在我国,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的本体性知识已经渐渐不是最主要的问题。相关研究也表明,教师的本体性知识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之间不存在统计上的高相关性。[1]因此,制约教师成功的知识主要是文化性(背景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我们知道,教育家的知识不同于科学家的知识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教育家的知识是一种重新组织起来易于为学生接受的知识。一些心理学家认为它应是“心理学化”的知识。教师的知识不仅是“心理学化”的学科知识,而且必须是“文化化”“生活化”的知识。没有对学生及其学习机制的切实了解,没有民族和全人类文化的整体支撑,不能将学术语言生活化,一名教师即便能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他也是枯燥乏味、缺乏成效的教师。这样的教师往往“学生听其课味同嚼蜡,躲其课不以为害,评其课嗤之以鼻”。失败的教师当然是不能收获教育真正的幸福感的。
其次,教师必须具有高超的教育能力。这里的教育能力是指教育劳动的实践能力,包括教学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教育观察能力,注意分配能力,思维的系统性、逻辑性和创造性,教育想象能力和教育机智。[2]它也可概括为“教师的自我监控能力”,包括对教育活动的计划安排,对这一活动的监察、评价、反馈以及对教育过程的调节和校正能力。教育活动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心心相印的主体间的交流活动。教育过程中充满变数。因此,教育不仅是一个严谨的知识授受过程,而且是一个充满灵活性、创造性的艺术过程。没有包括自我监控能力在内的实际工作能力的教师就不会收获教育的成功,更不会体验到教育的幸福。
最后,教师还应当具有审美的素养。幸福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对主体自由的审美能力。幸福感就是一种生活的美感。因此,缺乏美感的人也一定缺乏幸福感。要收获教育幸福,教师既要有较高的精神境界、创造性的教育能力,还应当具有对教育活动过程以及教、学双方的审美能力。这一审美能力既是乐教、乐学的中介环节,也是进一步激发创造性的重要因素。教师应当自觉掌握教育的审美评价尺度,学会以审美的心态看待教育、学生和自己。审美是发现和创造幸福的重要法宝。
幸福似乎需要靠与幸福无关的能力去获得。这是一个悖论,但这正是获得幸福和幸福能力的方法。教师幸福的实现取决于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一个真正大写的人和全面发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