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管理活动
教育作为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国都千方百计地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来培养优秀人才,因此对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我国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协商不够,加之缺乏必要的核算和检查制度,有些学校必需的开支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按国家预算可能解决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也就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1953年发布的《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指出,从1954年1月1日起,各地应按小学的行政领导关系将其分别列入各级预算。城市公立小学校舍的修缮、修建费及设备费,都由各市、县政府预算开支。乡村公立小学校舍的修缮、修建以及增添设备,由各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如有不足,得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筹款备料,或采取群众献工献料等办法加以解决。各县在土地改革中如留有机动土地,在可能条件下,应划出一部分作为学田,由县掌握,以弥补小学经费的不足。[12]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1959年11月24日,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协商,提出文教财务领导管理体制必须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在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或批准下级政府预算时,应将教育经费单列一款。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按预算外特种资金办法予以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掌握使用。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逐步提高教育投资的比重,普通教育经费要由省、市、自治区戴帽下达到县,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自1986年起我国审计部门要对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普遍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同时,全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教育经费也要开展自查和重点抽查。1988年,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普通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指出,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所属单位和学校预算时,须认真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有权统筹安排使用教育经费。多年来国家一直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确保教育经费支出法定增长,将新增教育经费向农村和西部地区倾斜。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提出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县级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
(二)群众集资
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政府的财政经费满足不了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提出“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群众办学有很大发展,许多地区的翻身农民纷纷自动集资办学。特别是东北地区,如大古城子村民节衣缩食,开展副业生产,自愿负担该村完小的全部经费。密山县杨木岗农民,体谅国家经费困难,要求自己负担经费,开办学校。“岫岩县石庙区西堡村洼岭沟王洪泽等七户农民成立了一个小学校,修理破庙做校舍,新做了许多校具,共开支经费一千四百万元(旧币,一万元折合新币一元),教员工薪及一切杂费,七户农民自愿全部负担。海城县过去文化最落后的温香区农民,也自动办了十二个班。就目前庄河、辽阳、海城、安东、东丰、营口、抚顺、盖平、抚松、西安、凤城、岫岩十二个县的统计:农民自愿开办了三百九十三个班,解决了两万三千二百四十一名儿童的学习困难。”[13]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积极鼓励华侨捐资办学,解决儿童教育问题,希望华侨多办中小学,大大鼓舞了华侨捐资办学的热情。当时“广东梅县数十所中学中,华侨兴办的占多数。福建省原有四十四所侨办中学,在校学生有三万七千多人,约占全省中学生人数的23%,比解放前增加了五倍多,现在全省侨办中学已由四十四所增加到六十七所。侨办小学的数量更多”[14]。华侨积极捐资兴学,不仅对解决华侨子弟教育问题有帮助,而且对发展侨乡文化建设事业也有贡献。到了20世纪80年代,群众集资办学已成为解决教育经费问题的重要途径。1979年至1982年,武昌县各部门、农村社队、厂矿企业和广大群众集资达399万元,80%以上用于改善小学办学条件。从1982年到1983年,湖北省竹山县24个乡镇自筹经费53.7万元,新修校舍近4000平方米,维修校舍1.2万平方米,添置和修理课桌凳等设备1100多套(张),从而使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有了一定改善。(https://www.daowen.com)
(三)校办企业和勤工俭学收入
校办企业和勤工俭学收入成为解决中小学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之一,同时促进了教育改革的开展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加速了学校教育结构的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为贯彻执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学校会组织学生下厂下乡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自己还举办工厂、农场让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政府规定学校生产劳动所得收益暂不向财政缴纳利润,可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教学和科研条件、改善公共福利事业、补助和奖励生活困难的学生等。中小学的校办企业不仅是创收的经济实体,还是教育人的劳动教育基地。北京市从1985年开始,每年都要为中小学办十件实事,其中就包括帮助一批学校办校办企业,郊区县的乡和村要给学校划拨土地,凡有条件的中学都应建立校办工厂、农场、林场及服务单位等勤工俭学活动基地。1987年全国中小学新办校办工厂5654个,开展勤工俭学的学校有65.2万所,总产值达89.9亿元。天津中小学的校办工业创产值1.2亿元,获纯利3000万元,缓解了国拨经费不足的困难,并且全市有35万名中小学生在校办工厂接受了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河北省三河县长期坚持勤工俭学的正确方向,全县勤工俭学累计纯收入2705万元,相当于同期国拨教育经费的67%,教师进修所需的图书资料、交通、生活补贴等费用均从勤工俭学收入中开支。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发展还有效地促进了教育与经济相结合,为加快当地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学杂费收入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发展中小学教育,挖掘群众潜力,在国家确定的中小学教育经费范围内,适当地征收学杂费是必要的。1955年,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指出,各地收费标准要遵循“乡村低于城市,小学低于中学,而初小又低于高小”的原则。小学杂费收入的极大部分留校使用,其余用于学生个人饮水、教学行政费(主要是“公杂费”)、校舍修缮及必要的教学和器具设备补充等。中学杂费收入,除留校一小部分作为学生个人方面的开支(如学生饮水)和宿舍的环境卫生费外,其余全部交由行政部门集中掌握。[15]1959年,教育部、财政部在相关文件中指出,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按预算外特种资金办法予以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掌握使用。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1988年9月,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提出中小学收取杂费、考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定标准,滥收费。各地应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钱物。[16]199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小学、初级中学属义务教育阶级,学生只交纳杂费。北京市交纳的标准为: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元;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5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8元;高级中学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交纳杂费外,还应适量交纳学费,每个学生每学期杂费15元,学费15元。[17]2005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继续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省级政府确定。从总体上看,中小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较低,学杂费收入仅占中小学教育经费的很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