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的外部管理主体及演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为有效探索符合国情的职业院校发展之路,一直综合考虑时代所需和经济体制等因素,不断尝试并积极推进对职业院校的管理,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职业院校管理体制。
1949年12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各地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多,技术学校少,不能适应恢复与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对中级技术人才的需要,党和政府率先对接管的高级职业院校进行改建,大多数职业院校都由中央部委直接领导和管理。步入20世纪50年代之后,我国对职业院校逐步实行放权管理。1958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下放问题的规定》,确定“职业中学、一般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业余学校的设置和发展,无论公办或民办,由地方自行决定。新建高等学校和中等工科技术学校,地方可以自行决定或由协作区协商决定”。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少数由中央各业务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都要下放给所属企业直接管理。根据这两个规定,我国职业院校的外部管理权逐步由中央部委下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直属厂矿、企业。(https://www.daowen.com)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大规模改革教育体制的浪潮中,职业院校的外部管理体制也进行了相应调整。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主要由地方负责,中央各部门办的这类学校,地方也要予以协调和配合;1991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及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要对职业技术教育分工负责。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主要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市、县。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地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专业(工种)设置、招生、毕(结)业生就业安置及中长期规划;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又进一步指出: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大部分高等专科教育的权力以及责任交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按照这一思路,我国职业院校的外部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以市为主”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