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学生的选派
(一)按需派遣,保证质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发展转向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才短板日益显现。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中国的经济,加快人才培养势在必行,派遣留学生更是迫在眉睫。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因此留学美国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重视。留学美国的选派工作自1978年8月开始,当时,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增选出国留学生的通知》,对留美学生的选拔工作做了详尽规定。
选拔范围:从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以及科技管理干部、企事业的科技人员中选拔。
选拔条件:业务方面要求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水平较高,有一定外语水平,并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的工作经验。政治方面,须符合出国条件,主要以本人的政治表现为主。身体健康,年龄为40岁左右。
选拔程序:需经派出单位初选、全国外语统考、省级高教行政部门复审、教育部检查等四道关口。其中,外语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试有笔试和口试两部分。[30]
1979年,邓小平同志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访美期间,中美签署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规定双方以互派科学家、学者、专家和留学生为主要形式,在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广泛合作。合作机构除了两国政府部门外,还包括大学、各类组织及机构。按照协议,双方建立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对两国科学技术合作进行规划、协调、检查、协助,并分别指定一个执行机构协助联合委员会的工作。由此,中国派遣留学生的数量逐年递增。
在国家公派留学生的同时,自费留学也开始兴起。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1982年,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对自费出国留学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
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31]
1986年5月,国家教委组织召开留学生工作会议,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留学教育工作再次加以全面总结。会议指出:“通过各种形式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完全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长期方针,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派遣出国留学人员要从我国四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我国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问题和增强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至此,“按需派遣,保证质量”的选派方针得以正式确立。同年12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具体细化了这一整体方针。
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https://www.daowen.com)
业务条件: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
外语条件: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身体条件: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32]
(二)扩大开放,支持留学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中重申“对外开放”方针不会动摇,同时也提出了愿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不断加强和扩大同世界各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鲜明地提出了“扩大开放,支持留学”的政策。1993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特别指出“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方针,“继续扩大派遣留学生”。由此,我国留学教育政策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当前留学教育进行有效的调整,具体包括“改革来华和出国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办法”,筹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使来华和出国留学生的招生、选派和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1995年3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以国家鼓励开展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前提,规定“中国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996年“国家留基委”正式成立后,将选派方式改为“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将国家长远需要和鼓励个人参与这两者更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但从实际选拔来看,“国家留学基金委”清晰地展示出高规格、重质量的指向。
高级访问学者:申报条件为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及列入带头人梯队的后备人员,确需到国外进行高层次研究,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副高级职称者不超过45岁,具有相当的学术、科研、技术等成果。在教学、科研、生产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者优先选拔。
访问学者(1):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访问学者(2):符合政府间的交流协议或有关奖学金项目特殊要求,以及从事非通用语种学习、地区问题或某些特定专业研究,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33]
1992年确立“扩大开放,支持留学”的总方针后,自费留学的各项门槛逐步降低,管理方式也由约束限制转为服务引导。该年7月,原本只面向公派留学人员的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拓宽职能,“着手开办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办实事的服务项目”。1993年7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原有自费留学派出资格做出较大调整。其实施细则如下:
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包括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34]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留学美国相关政策上形成了公费与自费并存的态势,且自费占绝大多数;留学人员年龄逐渐低龄化,高中阶段出国留学人数不断增多;在是否回国的问题上,更加开放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