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该第三款的规定,仅为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法律适用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金融消费者不是消费者。
商务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事务,是指一切商业、贸易或服务事务。电子商务是商务的一种新形式。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区别,在于“电子”。“电子”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电子化”。电子商务即以电子技术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进行商业活动。基于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旨,本书的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亦称网络交易,即通过互联网签署订单后所实现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方兴未艾,亟需加强规范。
虽然电子商务的概念属于电子商务的最基本范畴,但是,对于这一基本定义,可谓众说纷纭。有国际组织在全球性视野下的定义,有国内法秩序下的定义,更有学者的学理性定义。“电子商务是一个发展的概念,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全面的、具有权威性的定义。世人众说纷纭,各国政府、企业、各界人士或学者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程度来表述的。”[1]在国外,电子商务已从人们理解的电子购物,发展到国际互联网技术推动的商业和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电子商务在现今人们的脑子里都已经成为有一定印象的具体交易和交易的处理过程。[2]
总体上说,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一种广义和狭义之分,是将电子商务分为“EC(电子商贸)”和“EB(电子业务)”两种。有学者认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辅以其他信息技术)的交易活动,即产品或服务的买卖,对应英文的E-Commerce。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辅以其他信息技术),支持企业生产、供销、人事、财务等全面经营过程的商务活动,对应英文的E-Business。[3]有的学者指出,EC(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又称“电子商贸”,指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EB(Electronic Business)则指广义上的电子商务,即应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化通信技术,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利用电子化工具来实现包括电子交易在内的商业交换和行政作业的商贸活动的全过程。事实上,EC可以认为是商务电子化,EB则可以看作是电子化商务系统。[4]还有的学者主张,“电子商务(e-commerce)是利用Internet和www进行商务贸易。更正式地说,就是在机构以及个人之间进行数字化的商务交易。”“电子业务(e-business)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数字化事务和流程,包括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5]还有学者将EC和EB等同起来,指代广义的电子商务。例如,美国学者James T.Perry和Gary P.Schneider在《电子商务新视野》一书中说,“一些人在提到广义的电子商务时,使用术语‘electronic commerce’或‘electronic business’,但大部分人会将‘electronic commerce’和‘electronic business’等同使用。许多非盈利机构也进行‘商业’活动。例如,一家博物馆可能在它的网站上售卖其即将举行的特别展览门票。在本书中,我们使用术语‘electronic commerce’或‘electronic business’指代广义的电子商务,即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买卖活动以及后勤服务或其他的组织管理活动。”[6]
另有一种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之分,其划分的根据是电子商务运行平台的不同。广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以“电子手段”所进行的商业活动,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业交易活动。“仅从字面的词素构成上来理解,电子商务=电子技术十商务活动。那么,它就可以将以电子技术手段(包括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都包括在内。这是一种最广义的理解。这种老百姓易于接受的解释,一点都不错,就连美国《电子商务法》的作者、电子商务法律专家本杰明·怀特也认为,电子商务可以追溯到电报发明之时。在其专著《电子商务法》里,作者把电子商务分为了EDI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电子商务,可见他是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这一最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概念的。[7]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8],当前,对于企业界而言,一般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而对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来说,则趋向于采广义电子商务。[9]如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例》、爱尔兰《电子商务法》和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10]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11]。虽然“示范法不是法律,但对各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12]
综合上述观点可知,人们经常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电子商务”一词,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以“电子手段”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活动。“从法律观点来看,一般理解电子商务就是电子交易。交易在法律上相对应之术语,主要指买卖契约,所以电子商务似乎是(近似)电子买卖。”但单纯地以电子交易或电子买卖无法说明网上交易之实态,因此,“只要是以获利为考量,且以网络作为工具或传输电磁记录之界面,均是电子商务之范畴”[13]。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统一规则》(2001)第3条之规定,“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交易:任何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交换货物或服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加工;租赁;建筑;咨询;工程承包;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和特许合同;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工商业组织;海、陆、空货物和旅客运输”[14],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产品或服务的买卖。
但是,无论是广义的电子商务还是狭义的电子商务,都是以电子技术为基础进行商业活动。因此,电子商务可以认为是以电子技术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交易。
本书中的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亦称网络交易。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电子商务的本质是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来转变管理模式,优化重组流程,提高企业竞争力,最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合理配置资源。因此,“电子商务并不是简单的商务电子化,它包含了企业后台整个运营系统的信息化,流程的重组和优化以及经营观念的转变。电子商务的应用,可以大大加速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尤其是能使中小型企业以更低的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实惠。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它打破了时空的局限,改变了贸易形态,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革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