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征

四、电子 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征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具有综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共同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影响因素的特殊性。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首先决定于电子商务影响因素的特殊性。电子只是一种工具而非市场本身,因而“电子商务”本质上还是一种“商务”,而“电子”只是手段、特征和影响因素。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高效性、技术依赖性、虚拟性、交易安全的敏感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的一切特性及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均是因为它在电子虚拟市场上进行,以数据电文为表达形式,这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根本区别。相对而言,电子商务的目标当然不在于“电子”,而在于“商务”。“电子商务的目标是使用电子数据传送技术来改善目前的商业活动并创造新的商业机会。自从人类在几千年前开始商业活动以来,每当有新的工具和技术可用时,人类总会借助它们来改善自己的商业活动。例如,古代帆船的出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新的贸易途径。另外,印刷术、蒸汽机和电话的出现都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从事贸易活动的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互联网开始被用于商业贸易。同时,Web服务器和Web浏览器软件也得到发展。到1995年,互联网和Web的迅速发展,以及个人和商业机构内电脑拥有量的剧增,使得支持商业交易的新型通信网络得以出现,这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互联网的商业化、Web的出现以及大量的互联计算机的共同作用,才促使了电子商务的发展。”[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