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

三、电子 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在有偿或者无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例如产品和服务的保质期、保修期内),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利益保护措施和保护活动。(https://www.daowen.com)

正确理解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要科学界定消费者的定义和消费者权益的范围。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消费者的消费类型,限于生活消费。这是对消费者的目的要求。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律主体,而不是为生产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律主体。

第二,消费者的主体,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律主体,而不仅限于直接购买者。

第三,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这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客体范围上的要求。

第四,消费者的消费内容,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第五,消费者受到保护的只是合法权益,而不包括非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不仅具有广泛性,还应当具有发展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泛性,是指消费者权益的范围的广泛性,以及享有消费者权益的人的范围的广泛性。消费者权益的发展性,即消费者权益外延的可拓展性,是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关于消费者的范围,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消费者是否包括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二是“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是否包括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为生产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例如,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保护。至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是有争议的。反对者认为,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不是消费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弱者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不属于弱者;而且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而不是消费的。这种观点的不适宜之处在于,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不一定不是弱势的,弱势是相对而言的;况且,像残联、妇联这样的带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均为消费者,并未排除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购买商品,也可能是为了生产经营而不是为了消费的。因此,认为个人就一定属于消费者,正如认为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就一定不是消费者一样,都是过于绝对化的。关键还是要看目的是不是为了消费。如果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购买的是最终消费品,且该商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话,应当作为消费者,否则即不应当作为消费者。

“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索赔”者的购买行为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因此不属于消费者。实践中,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致使法院对于“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出现许多前后矛盾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特指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那么,“知假买假”究竟属于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而言的。生产消费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过程,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使用和耗费,是直接的生产行为,其中生产资料的消费是生产的客体的消费,如原材料、能源、机器、厂房、工具等的使用价值的丧失,形成新产品的使用价值。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索赔”者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分析指出,“‘知假买假’者并不对其所购买的商品进行加工、制造,从而创造出比原来商品更有价值的产品,因此‘知假买假’者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牛津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解释是: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他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可见,消费者只是与经营者(包括制造者、批发者和零售者)相区别的概念,没有主观判断因素在内,即一个公民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区别消费者的条件。对此,王利明认为,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或者说,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认为他是消费者。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孙军工明确指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综上,我们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因为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法律监督、维权等活动,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和行使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的保护,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自我保护等方面。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监督、消费者维权等形式,依法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