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六、电子 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调整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渊源甚多,现行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人权属性。从宏观的法治理论上分析,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由于所有的部门法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因此任何具体权利的最终的法律渊源都是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权益也具有人权属性,有必要首先从宪法的高度来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法”中均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法治社会的公民受到法律慈母般的爱护,从而体会到生命的尊严。但是,仅仅有“一般法”的保护是不够的。首先,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特征决定了,只有通过宪法的方式保护人权,才能使人权具有最高的不可侵犯性。以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的形式明文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人权最重要的保障。其次,以宪法保护人权同时也是由人权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人权是指人作为人类的成员的权利。这些权利包含着自由、平等、安全等最基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是保证人能像“人”一样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必须以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从微观的法治实践上分析也是如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齐玉苓案发布《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虽然自2008年12月24日起,该批复被废止,但是该批复确认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来自于宪法中的受教育权。以此推而可知,消费者的受教育权——例如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其最终法律渊源也来自于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另外,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其最终法律渊源来自于宪法中的公民人格尊严权;消费者的结社自由其最终法律渊源来自于宪法中公民的结社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有不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内容。例如,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此为“明含”式的规定。再例如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中,就“隐含”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此为“隐含”式的规定。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当然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是从知情权到监督批评权的系统化权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详细列举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适用于所有商务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仅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两大类。其中,适用于所有商务模式的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知识权、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七日内依法有理由退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中,集中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商务模式的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为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为知情权,而且强调的是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此为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为公平交易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为依法获得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此为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此为获得知识权,亦可称为“接受消费教育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此为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此为监督批评权。

此外,还有个人信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集中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义务是指做某种事情或者不做某种事情的应当性、必要性,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基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原理,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经营者的义务也构成消费者的权利,这是不言自明的法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营者的义务”这一章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此构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当然,还有七日内依法退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此条规定,如无紧接在后面的第二十五条“七日内依法无理由退货权”的对比,应当被理解为构成消费者在任何商务模式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七日内依法有理由退货权”,但是,紧接着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规定即“七日内依法无理由退货权”,是仅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的消费者权益。根据上下文相结合的系统解释方法来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是所有商务模式下的“七日内依法有理由退货权”,而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七日内依法无理由退货权”,但是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不能导致电子商务模式下不能适用“七日内依法有理由退货”,原因在于“局部不能否定全局”,仅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的“七日内依法无理由退货”,不能否定适用于所有商务模式的“七日内依法有理由退货”。换句话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既可以“七日内依法有理由退货”,也可以“七日内依法无理由退货”,但是,在非电子商务模式下,只能“七日内依法有理由退货”。现在有些地方提倡线下实体店购物(即非电子商务模式下)也实行“七日内依法无理由退货”,但是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七日内依法无理由退货”,仅限于线上购物(即电子商务模式下)。

【注释】

[1]胡玫艳主编:《电子商务教程》,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田文英、宋亚明、王晓燕编著:《电子商务法概论》,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3]王瑞金主编:《电子商务》,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4]胡玫艳主编:《电子商务教程》,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5][美]Kenneth C·laudon、Carol Guercio Traver 著,劳帼龄 等译:《电子商务——商业、技术和社会》,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6][美]James T.Perry、Gary P.Schneider著,陈锡筠、刘建昌译:《电子商务新视野》,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7]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8]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9]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10]苟清龙:《电子商务基本概念》,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网,2004年6月12日。

[11]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12]张丽英:《中国第一起关于网络个人主页著作权的侵权案——“3D芝麻街”案》,张丽英、李居迁主编:《电子商务法典型案例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13]万以娴:《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14]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

[15]余力、赵为编著:《与企业家谈电子商务》,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6][美]James T.Perry,Gary P.Schneider著,陈锡筠、刘建昌译:《电子商务新视野》,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