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

五、电子 商务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

弱者保护理论是指法治应当体现出对弱者的保护的理论。弱者权益保护思想涉及到弱者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以及生态权益保护、消费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弱者保护理论具有密切的关系,1971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将正义划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罗尔斯看来,实质正义是最终的目的,而形式正义只是实现实质正义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安排的正义性,是通过扶助弱者而得到体现的。换句话说,保护弱者利益是实现实质正义价值的需要。在法律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两次在身份和契约之间的关注重点的转换,第一次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英国法学家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社会的进步之一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的发展,契约平等这一形式上的平等的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到。因此从20世纪后期,法律的发展进程又出现了一场由契约到身份的转变,也就是说法律越来越注重实质正义了,美国学者西蒙尼德斯教授总结认为,在20世纪最后三分之一时期内,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倾向于支持受害人、被抚养人、消费者、受雇佣人,或在其他任何的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弱者的人,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弱者保护理论。(https://www.daowen.com)

弱者保护理论中的弱者,显然是一种假定的弱者,即“法律上的弱者”,例如我国古代曾经实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庶人”就是“法律上的弱者”。再例如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儿童,往往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意大利儿童教育家玛丽亚·蒙台梭利指出,“对家庭所使用的各种惩罚方式的研究表明,即使在我们的时代,没有一个国家的儿童在他们的家庭里是不受惩罚的。他们被训斥、羞辱、鞭打、打耳光、撵走、关禁闭,甚至威胁要受到更大的惩罚……”[2]为了制裁、制止和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应当本着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原则,科学地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如果由于法律制度或者政策的原因,使某些人成为事实上的人为的“弱势群体”,那么,某些弱势群体失去的也许是社会地位、教育机会、发展机会,而国家失去的可能是某些弱势群体及其亲属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其价值目标的。而对价值目标的选择和追求又不是随意的,是以深刻的必然性为基础,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人权、秩序、效益”三种价值恰从不同纬度揭示了我国“消法”价值选择的历史必然性。人权保障人权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要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由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交换关系中处于人权容易被侵犯的弱者地位这一客观情况决定的。“消法”将继续贯彻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实施上力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嫉恶如仇、抑恶扬善,但是疾恶如仇和抑恶扬善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实行“平和执法”“平和司法”,否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法律的强制性以正当性为前提。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法律应当着重于与保护。人的法定权利是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只有在人的法定权利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才会有社会的和谐。古罗马优士丁尼皇帝编订的《法学阶梯》中说:“法律的戒条是这些:诚实生活,勿害他人,分给个人属于他的。”纯粹法学派的首创人凯尔森认为:“说一个社会秩序是合乎正义的,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这意味着,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能在这个秩序中找到他们的幸福。”[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注释】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125页。

[2][意]玛丽亚·蒙台梭利.童年的秘密[M].单中慧译.北京:京华出版社,2002.272.

[3]郑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及完善[J].科技信息,2007(20).

[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