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同等保护原则

一、电子 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同等保护原则

关于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的规定的不尽相同。电子商务交易与一般的商务交易有很多的相同点,当然也有很大的不同点。一方面,所有的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无论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还是普通商务中的消费者,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其保护和救济水平的应当都是相同的,这就叫做同等保护原则。1999年12月9日,经济合作组织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就明确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的准则,规定确保消费者网上购物所受到的保护不低于其他购物方式,排除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不确定性,在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发展网上消费者保护机制。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同等保护原则,是指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现有法律同等适用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且任何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应当给予不低于普通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外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总体来看有四大类立法模式,第一,就是将适用于普通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适用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歧视”电子商务技术。第二,是全面地针对整个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立法,以完善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环境,例如1997年美国电子商务纲要;1998年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1999年加拿大电子商务法等;还有韩国、印度等国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案。这些法律确立了基本的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任、保护消费者隐私、保护消费者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方面,联合国旨在向世界各国提供一套供各国选择适用的指导性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都对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法治化做出了积极的努力,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85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一部示范法,供世界各国在立法时参考;世界贸易组织1998年5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2002年12月在多哈召开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决定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的重要议题就是电子商务。第三,是将法律规制的范围扩大到电子商务的主要环节,主要集中于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支付、电子隐私保护等,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出台了电子商务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是对电子商务消费活动进行单行立法,专门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