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政府对重大事项议案的报告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政府除了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人大报告相关工作和情况,还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中发现和关注的重大事项,或者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积极对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相关工作的议案,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体现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宪法精神。对于政府报告的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先交由相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一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作出决议决定。[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