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程序
在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中应明确规定:禁止执行机关擅自更改决定内容,如果需要变更,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这是确保人大决定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实施,强化重大事项决定执行的公开制度。执行机关主动就决定的执行进程及阶段性完成指标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公开。[9]
【注释】
[1]徐永利,1955年生,北京联合大学教授。
[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二十年来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和经验》,《中国人大》1999年第24期。
[3]董国勋,许晓楠:《应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大连日报》2014年1月11日。
[4]彭玉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探讨》,硕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5年。(https://www.daowen.com)
[5]黎鹏昊:《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6]黎鹏昊:《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7]黎鹏昊:《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8]黎鹏昊:《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实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朱捷:《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1年。